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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7-30 18:53 編輯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7:26
轉貼" 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
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 ...
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的重點: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
故「協議分割」的時候, 不是看誰持分大, 講話就比較大聲.
也就是說, 「分割」是要「協議」的, 不是「看持分大小投票」或「決議」的.
二、前面回文第2點說,因為「視同」有租賃關係 (只有租土地), 對方不可以要求你搬家或拆屋.
當然也不能提出第34之1條來處分整筆共有土地.
a. 當對方要處分整筆土地且申請鑑界時, 你就要到場, 主張:
「共有」土地上有「獨有」房屋 (即使只有一角), 視同有租賃關係, 對方不能進行「整筆處分」.
b. 若對方不聽, 告訴他後果自行負責.
你是「其他共有人」,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 對方不是要「書面通知」你嗎?
收到書面通知,表示他不理你的主張, 你就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實際上, 你已經進行這個步驟了!
三、關鍵問題是, 你想要「保留房子」.
前面回文第3點說, 你要做的是, 向法官陳訴:
1. 你的狀況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1條規定, 視同有租賃關係, 對方不能進行整筆共有土地的處分.
2. 你的獨有房屋, 基地佔用一部分「共有土地」,但房屋具有「完整性」及「家族歷史情感」.
請法官審酌,做出「適當」且「對你有利」的土地分割裁判。
四、你擔心的是, 你已經先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怕對方又以<土地法>第34之1條處分整筆土地.
你提到的會勘是調解的會勘, 二a 的「鑑界」及二b 的「書面通知」好像都沒有.
如果對方真有處分動作, 鑑界時或書面通知來了,
而你還沒向法官陳述第三點, 那就再提補充理由狀, 向法官說明.
就算對方強行整筆出售共有土地, 你是共有人, 已經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你沒蓋章同意, 對方也沒打贏官司, 地政事務所能自己作主, 把共有土地登記給買方嗎?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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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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