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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3-28 19:37 編輯
1.可能鋪設前鄰地地主曾同意,但誤鋪設到你這邊。或是 根本沒人同意政府鋪路。
袋地通行權、契約約定鄰人得通行、同意提供政府公用、公用地役關係......各種情形是不同的。
2."同意"給政府鋪路,實務上一般會簽同意公用同意書。
"公用地役",這較不像同意,而是「容任」他人通行,加上長時間經過而形成。
3.釋字400的公用地役關係三要件
(1)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4.「農路」:早年或許有不同,現在是沒區分是農路或其他道路,一樣用上面三要件判斷。
5.「無尾路」:行政法院判決看來,因為無尾路較不符合「通行所必要」,比較不會被認定為既成道路。
6.「土地所有權人有無阻止」:法院有些認為應該實際上有阻斷通行,有些認為陳情也可。不一定。
7.「年代久遠」:有的認為20年即可,不過大部份會要求25-30年以上,不太一定。
建議,查一下是不是你的前手曾經簽同意書給政府? 若有,那又是個麻煩問題。
或是 鄰地地主同意,但誤鋪設到你這塊? 或根本無人同意?
如果真的要避免成為既成道路,恐怕要每隔幾年就封路一次,再拍照留下證據了。
一點看法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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