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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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區別~~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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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5-8-23 00:54: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大這麼晚了沒睡,還幫我解答問題,真是萬分感恩,我現在每天都會進2home,希望早日升等,能成為可以加分的等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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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5-8-23 00:58: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大,再問一個問題,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出賣土地,因為尚未登記,要如何知道土地已被賣出?是被通知拿錢的時候嗎?可是如此一來,土地也會被登記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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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5-8-23 01:02: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0:58
笨羊大,再問一個問題,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出賣土地,因為尚未登記,要如何知道土地已被賣出?是被通知拿錢的時 ...

這個嘛!真的無解,只能靠「線民」了。

如果平常與其他出售土地的共有人不常往來,是很容易被蒙在鼓裡的。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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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1:17: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41 編輯

是啊~~目前我家的土地就是共有地(都是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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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1:24: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1:17
是啊~~目前我家的土地就是共有地(都是親戚),大家的土地是阿公那一輩用口說的,並未過戶,造成你濃我濃,叔公那 ...

長輩口頭共有,實際未登記。---> 趕快辦好登記,不然夜長夢多。

已經辦好共有登記。---> 1. 公同共有比較不怕被賣掉。
                                      2. 分別共有的土地,能分割就儘快分割。
                                      3. 分別共有的土地,儘量收購或分割到自己至少擁有1/2持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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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1:31: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好的,我了解,後天立馬處理,感恩笨羊大的解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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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8:30: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苯羊大,請問分別共有,做設定抵押,以及分管契約,可以避免被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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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5-8-23 08:38: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9:44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8-23 00:39
只要符合第34-1條第1項: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 公同共有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所以應該沒有您擔心的問題才是。

訂正:

原本內政部77年8月18日臺內地字第621767號函頒修正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
「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數人所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人就該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

但是大法官解釋第562號,已經明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562

廢止了內政部原執行要點第12點之規定。

只要「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還是可以處分「全部公同共有之土地」。

所以「公同共有」還是有和「分別共有」一樣的隱憂,
可能被擁有較大「潛在持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
最好分割或收購,讓自己擁有的「潛在持分」達到至少二分之一,比較保險。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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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5-8-23 09:03: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9:08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8-23 08:30
苯羊大,請問分別共有,做設定抵押,以及分管契約,可以避免被偷賣嗎


一、「分管」並不能消滅「共有」關係,共有關係依然存在,所以無法避免被偷賣。
偷賣(出售處分)之時,等於宣告「分管」結束。

二、某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即持分,假設1/10)設定抵押權給他人。

因為大法官解釋671號,認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並無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71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

]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
] 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 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這是分割處分,出售處分可類推適用。

若設定抵押權之目的在避免被偷賣,則抵押權人應該立場也站在「某分別共有人」這邊。

其他擁有較大「持分」之共有人還是可以偷賣,但抵押權會轉載登記在「新所有權人」的土地權狀上,
雖然抵押權只有「某分別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假設1/10),
除非「新所有權人」願意承受其土地存在「1/10的抵押權」,不然是能達到阻止偷賣效果的。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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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5-8-23 19:25: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嗯,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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