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8-1
- 最後登錄
- 2021-1-19
- 在線時間
- 1429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98582
- 帖子
- 2892
- 精華
- 0
- UID
- 110478
  
|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3-4 21:04 編輯
建築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09
] 第4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第16條
]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
]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第25條
]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建築物非經申請,不得擅自建造。
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law.miaoli.gov.tw/glrsnew ... HL=&StyleType=1
] 第 18 條
]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 一、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偏遠地區,
] 實施範圍為獅潭鄉、西湖鄉、三灣鄉、泰安鄉、南庄鄉之都市計畫以外之地區,
] 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
] 但屬山坡地者,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者。
] 三、鳥舍、涼棚、涼亭、容量二公噸以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廣告牌、
] 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者。
] 四、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
]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
] 五、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
]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非供居住使用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林業設施,
] 其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十公尺以下,
] 樑跨度在六公尺以下,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者。
]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及容量等數額應累計計算。
以上是「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的條件,
但只要是「建築物」,即使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仍須「申請建築」。 |
-
1
查看全部評分
-
|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