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all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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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何在? 如何面對欺善怕惡的官員?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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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6-4-11 17:41: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是覺得不要動不動就說官員鴨霸或欺善怕惡, 應該先檢討看看是不是自己的問題
官員只是依法行政辦事, 土地所有權人本來就是要擔負土地上的所有責任
聽說連先生好像把房子租給人加開電動玩具店, 電玩店出事了, 屋主也是會被追究的, 只是因為連爺爺太硬, 沒人敢去動他就是了
土地租給別人倒垃圾, 環保局也是追究地主要求地主負擔恢復原狀的責任, 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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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6-4-11 18:39: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已經說了,土地是沒有出租,只是共有人違規使用!因共有人很強勢,其他人害怕被報付而不敢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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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 batman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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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6-4-11 19:31: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6-4-11 19:41 編輯

您 這問題 應該 還是要解決 ~

當初 這塊地 ~ 是買的 還是 法拍的 ~ 還是 繼承的 !!

一般來說 共有地 應該都是 親戚~只要不要 作得太離譜~ 親戚間 都比較好講話 才對 !!


當初 我那塊地 就 有點複雜 ~ 而且 說起來 ~ 居然 沒有人有錯誤 ~ 蠻奇怪的吧 !!

圖示 如下 ~ ( 我的 農地 在 左方 )


本來 違建 沒我的事, 一鑑界 後 ......... 違建 算 小弟的 !!

堂哥朋友 他們 本來 就知道 自己 是 違建 ~ 但是 他們 自己 願意 承擔 後果 ~ 看是 他們 補申請 還是 罰款 !!

十幾年前 我們山上 那邊都是 指界~ 直到最近 才 改 衛星定位 ~  所以 也不算是 公務人員疏失 !!

鑑界 違建 變 我的 以後 ~ 請 他們 拆除掉 ~ 他們 還跟我說 這 組合屋 跟 工寮  當初 花不少錢 ........

他們 損失 慘重 ~ 看 我 能不能 補些錢 給 他們 ~~

呵 ~ 很好笑 吧 ~ 無緣無故 跑出 違建 ~ 無緣無故 還要 補貼 他們 損失 !!

所以 小弟 快刀斬亂麻 ~ 所有工人 都約定好時間 ~ 兩天內 鏟平 ~ 所有 違建障礙物 ~

對方 不拆 ~ 我 只好 自己 來拆 最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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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6-4-11 19:41: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11 19:42 編輯

簡單說,雖然法律規定那幾種人有責任,但有先後順序。
使用人是最該先負責的。

這決議雖然是講建築法,但在其他法規的類似規定,是一樣道理。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依 84 年 8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 90 條第 1  項(相當於現行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 73 條後段
(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其處罰之
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
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
罰,或兩者皆予處罰
。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
人則屬例外
。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
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於本題情形,擅自變更使用者為乙,如建築主
管機關已對乙處罰,並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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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6-4-11 22:02: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1 22:04 編輯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6-4-11 19:31
您 這問題 應該 還是要解決 ~

當初 這塊地 ~ 是買的 還是 法拍的 ~ 還是 繼承的 !!


地是繼承的,但是有人賣出持分給外人,才發生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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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6-4-11 22:28: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ll600 發表於 2016-4-11 15:25
是共有人之一違規使用,其他人無法且不敢制止?
因該違規者是地頭X

是否考慮該朋友也把自己持分賣給另團的特殊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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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一角落綠化,為降溫來盡一份心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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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6-4-11 23:08: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taiwanbigmary 發表於 2016-4-11 22:28
是否考慮該朋友也把自己持分賣給另團的特殊人物?!

土地已經在尋找買主, 不知道是否有甚麼X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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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6-4-11 23:10: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1 23:12 編輯
mydvd589 發表於 2016-4-11 17:41
我是覺得不要動不動就說官員鴨霸或欺善怕惡, 應該先檢討看看是不是自己的問題
官員只是依法行政辦事, 土地 ...


已經都漆到頭上了,不是動不動就說的問題.... 行為人不理他,竟然要找共有人開刀,哪來這條法律?  又不是找不到違規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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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6-4-12 00:19: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ll600 發表於 2016-4-11 23:10
已經都漆到頭上了,不是動不動就說的問題.... 行為人不理他,竟然要找共有人開刀,哪來這條法律?  又不是找 ...

你也是地主吧..那..罰地主很合理..
你認為事實不是你的責任.那是你認為.旦因為土地是你的
那依法就是開罰地主..地主在自己去找行為人求償
你們身為土地所有人就只知道期望政府幫你們把問題處理好
而完全不想自己出面..這本才是個很奇怪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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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LINE : batman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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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6-4-12 02:13: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其實 大家說的 都有道理 ~ 但是 有些情形 非局外人 能去 理解 體會 的!!   

有時候 對付 那種 蠻不講理  一皮天下無難事 很爛的人~ 法律 其實 用途不大~

有時候 我們 只想 好好安穩的過日子, 但是 偏偏 有些人 就是 喜歡 佔 我們便宜 .........

當 我們 想要 相忍為鄰 的時候 ~ 對方 還以為 我們 脾氣好 有修養 ...... 默許 他們的行為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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