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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6-4-28 05:55 編輯
樂活族 發表於 2016-4-27 11:16
花東的山反而交通變利
這裡的森林 有時離台9不到1公里
我看到2-3個蜂農都比我的里山還要接近台9
蜂農 20個蜂箱 會放在100坪基地內
蜜蜂會飛多遠採蜜我就不曉得了
雖然蜜蜂採蜜距離半徑約2-3公里, 但若蜂箱聚在一起會降低採蜜效率。
所以,理論上森林蜜還是要每隔約1-2公里放置1-3個蜂箱,單一蜂箱才有較高的產能。
若20個蜂箱放在100坪基地,要衡量.....
是讓蜜蜂每天多跑1-2公里的產能較佳?
或讓蜂農偶爾跑1-2公里顧蜂箱/採收的產能較佳?
彰化埔鹽鄉
http://www.puyan.gov.tw/news/Details.aspx?Parser=9,3,1,,,,3588
南投竹山的
http://www.chushang.gov.tw/media ... 20-14-46-15-nf1.pdf
國內養蜂產銷班或團體申請臨時使用國有林班
地放置蜂箱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國內養蜂產
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申請於國有林班地放置蜂
箱,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
養蜂產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二)申請資格:
養蜂產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之蜂農須實際
從事養蜂工作且領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
者。
三、申請期間:
因氣候因素或平地蜜源不足時,於當年四月一日至四
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放置蜂箱地點為本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轄管之
國有林班地。
五、放置期間以當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限,蜂
農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其放置於國有林班
地之蜂箱等設備移除,並應將國有林班地回復原狀,
逾期未回復原狀,其蜂箱等設備視同廢棄物清除,並
向申請人請求給付清運之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或主張任何權利。
六、申請流程如下:
(一)養蜂產銷班:由產銷班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
向所屬輔導單位(農會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
初審,再由所屬輔導單位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
署(以下簡稱分署)複審後,由分署函申請使用地
點轄管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辦
理用地審查,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訂定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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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契約書如附件二),並副知有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農糧署及林務局。
(二)地區性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由各團體檢附申請
書(如附件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初審,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送當地分署複
審後,由分署函申請使用地點之轄管林管處辦理
用地審查,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訂定契約
(契約書如附件二),並副知農糧署及林務局。
(三)全國性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各團體檢附申請書
(如附件一),送本會農糧署辦理初審及複審後,
由該署函申請使用地點之轄管林管處辦理用地審
查,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訂定契約(契約書
如附件二),並副知農糧署及林務局。
七、申請使用地點,應符合森林法第九條第二項「以地質
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之規定,且使用國
有林班地不得影響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或傷害林木及
不破壞水土保持。
八、使用範圍僅供放置蜂箱或蜂網等無固定基礎設備,不
得施設任何設施,且不得有攬客或設置招牌告示及販
售等行為。
九、申請使用地點與民宅、社區、部落之距離以二十公尺
以上為原則,如發生蜜蜂干擾居民之生活或螫傷民眾
之情事,由申請人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有前項情事,林管處得命申請人於國有林班地內
另覓其他適合放置之地點,申請人不得拒絕或請求補
償,如不願另覓地點時,林管處得終止契約,並收回
林班地。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林管處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林班
地:
(一)經查獲蜂農未實際從事養蜂工作,或蜂農領有臺
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經註銷者。
(二)使用國有林班地違反第七點或第八點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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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林管處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將使用之國有林班地回復原狀,點交歸還
林管處,逾期未回復原狀,其蜂箱等設備視同廢棄物
清除,並向申請人請求給付清運之費用,申請人不得
請求賠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十一、使用費用計收基準,以契約書所載使用林班地面
積,參照財政部訂定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
則」第四點及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
調整方案」規定,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申
請使用之國有林地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
分之五計收,申請人應於簽訂契約前將使用費用繳
納予林管處。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森林法、國有林地管理及
蜂業管理等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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