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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6-9-9 00:21 編輯
jokych 發表於 2016-9-6 12:47
"無固定基礎 + 竹木搭建 " 這兩項要並存 才是可以的,
我之前有申請 農地農用證明,所以才知道 這是可以的 ...
有些不同想法參考參考,
農地農用證明的會勘有承辦個人合不合理想法.
單一個人的經驗不代表一定如此.
我們從建物外觀來感受所謂的"工寮"與"臨時搭建"或許想法就不同.
如果承辦依法認定農地那來的工寮這回事,或是帶有同情之心就有不同.
農業設施沒有工寮這名詞,以及早先有臨時搭建...等的文字說明,現在不太一樣了!
我非常瞭解工寮長什麼樣子,無論是竹木或啞管廢金屬搭建.
頹廢的物品大不了要處理時敲一敲不值保留.
重點是,談的不是這個東西!
◎ 93年3月2日農授糧字第0931001956號函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
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
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上開條文所稱「無固定基礎」
之農業設施,係指依上開材料所興建之農業設施,且無建築法第4條
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
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而言。準此,在實務認
定上,屬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宜符合下列規定之要件:
(1)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者。
(2)非利用前項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圍牆及
舖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但為?固前項材料所搭建之農業設施而架設之水泥桿(柱),
不在此限。
二、又前開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
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
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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