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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100000 元
原告 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女
生日:**年**月**日 職業:
住:台中市***
郵遞區號:***
電話:
訴訟代理人 馬**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性別:男
生日:**年*月**日 職業:
住:台中市***
郵遞區號:***
電話:
被告 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T100*****6 性別:男
生日: 年 月 日 職業:
住:台中市西屯*********
郵遞區號:407
為請求 袋地通行權 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袋地通行權,並排除被告妨礙通行之行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於106年7月19日由法院拍購地號:東勢區中嵙小段593-256之農牧用地,原告於辦妥移轉登記後至該地履勘,發現該地唯一對外通路被地號:東勢區中嵙小段853-184、593-144之所有權人設置鐵門並上鎖。
該地號設置鐵門並上鎖之行為,致原告購買農牧用地經營農業之目的,因袋地無法通行而難施行。
綜上所陳:請貴院依民法第787條規定 請求法院判決: 1.確定原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 2.被告應將地上之鐵門拆除,並容許原告在前項有通行權之土地通行,不得設置地上物阻礙通行或為任何妨害通行權之行為。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物一:原告土地登記謄本(地號:593-256)
證物二:被告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853-184、593-144)
證物三:原告 被告地籍圖謄本(含道路示意圖)
證物四:空照位置圖
證物五:被告設置之鐵門照片
此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具狀人陳** (簽名蓋章)
撰狀人馬**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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