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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左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 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 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 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 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
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根據憲法條文為法源依據,於第二條中明白揭示:「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換句話說,即使人民擁有特定一塊土地並不當然享有在該土地上取水、用水的權利。若人民要用水,依據我國水利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須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權登記,才能合法地取用水資源。取用水之登記(即水權登記)一方面使國家得以順利處理水利行政、監督水利事業之興辦,他方面亦使各取用水人間之權利義務明確化,減少糾紛的產生。
但是四十二條的規定中, 有一點可能要看清楚.
就是每分鐘出水量不得多於 100公升.
既便少於 100 公升, 但主管機關如果認定你有妨害公共水利事業, 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 他還是會要你辦理登記.
所以, 不管是不是家用的, 都應符合水利法的規定.
有的事能講不能做,有的事能做不能講
你去問公家人員,都會告訴你,最好要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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