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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同意書之效力 ?(袋地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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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9-10-26 19:06: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pipi 於 2009-10-26 19:37 編輯
不知此路權權意書之效力, 是否永久 ?  或是如何約定內容文字, 才能使其永久有效 ?

路 權 同 意 書

本人  OOO      土地座落于OO縣OO鄉OO段,地號: OOOO,如下之地籍圖所示,本人願意於土地內,無償提供道路及其 ...
Smile 發表於 2009-10-26 11:52

若您要簽訂該同意書不妨加入這樣的約束
"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附件所示之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又或者確切明註雙方指定通行之方位並附上雙方已指定好之通行位址圖

您並且可依法要求通行權人支付"償金"

"償金" ~  乃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地
    致通行地因此不能使用所受損害之補償
    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不同
    亦非通行土地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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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9-10-26 20:40: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 pipi

好專業喔! 莫非是大律師來了? 給您鼓鼓掌拍拍手啦! 雖然我是有看沒有懂
優跑於山林之間, 耕種於頂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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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9-10-26 21:22: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個版裡應該是有一個過人家土地,另外兩者是給人家通行的.這就是矛與盾啦到底誰比較銳利呢?.
  pipi 兄所言的條文應該適用於兩造雙方.法院對袋地的裁決應該就是這樣.同樣的.您要毀滅一條私人通行道路的同時,您也要知會協調對方並同時另外做一條相當的道路給人家.如果往法院上走了--------蒐證及證人證據也是有相當的份量.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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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9-10-26 23:00: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 william8864

並沒有買那塊地  只是覺得那塊地還不錯  比較怪的是有條路開到地的中間就沒了
判斷應該是公家開的 私人開的應該不會出現在地籍圖上
但如果是公用道路應該是會貫穿通往其他地方或止於地界的前端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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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9-10-27 09:54: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附件所示之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又或者確切明註雙方指定通行之方位並附上雙方已指定好之通行位址圖


若道路, 完全供袋地之使用, 則道路之鋪設及維護等費用, 完全由袋地者支出, 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若道路之土地提供者, 也會使用一部份, 譬如前段, 則此前段費用, 可由雙方均攤, 或仍由袋地者支出, 總之,  既然當鄰居,一方出地, 另一方出錢, 共同協議最合理有利方式, 會比較好.
快樂是有能力做你喜歡做的事, 過你喜歡過的日子. 並能分享快樂, 不會感到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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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9-10-27 17:39: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要一勞永逸.

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物權關係->可對抗鄰地之後手

若只是現在雙方約定"永久"可通行-->債權關係-->不一定可對抗鄰地後手

若要形成"既成道路",  時間的等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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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9-10-28 11:26: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0-28 11:37 編輯

地役權, 一般適於已分割成為道路用途的土地. 但若地主土地不願分割, 應該只能就其土地, 設定範圍為幾分之幾, 以供通行使用.  若需鋪設農路通行, 還需申請農路及容許使用.

地役權申請須知: http://www.tcjs-land.gov.tw/pdf/r42.pdf
快樂是有能力做你喜歡做的事, 過你喜歡過的日子. 並能分享快樂, 不會感到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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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9-10-28 18:55: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上次我們頭份持分地的法院協調中,我有提出我的田有袋地通行的問題.希望這個持分地能讓我日後的通行有助益.當時法官就很和緩的跟我講-------沒關係只要是打袋地通行權的訴訟,我們法官都會讓你有通行的權利.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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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9-10-28 19:07: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當初地主有簽署同意書讓鄉公所鋪設水泥.如果現在地主想毀損它,這就有損害賠償的問題.而且鄉公所會有傾向出具產業道路的證明.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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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09-12-2 17:12: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2 17:17 編輯

若為袋地, 便自然無償具有 [袋地通行權] 之權利, 無須簽定任何路權同意書或設定地役權. 除非此袋地的條件不成立, 或已有一條通路可進出, 自然不能要求有第二條路的袋地通行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關於地役權, 可設定[無租金],且[不定期限]供通行使用. 但此種簽訂,  一般在相同地主之土地買賣時, 較為可能.

不過一般地主, 多以要求土地分割為道路,並付費共同持分該道路後, 才有通行權力. 但此種要求, 與無償具有 [袋地通行權] 之權利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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