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0-3-11
- 最後登錄
- 2015-6-7
- 在線時間
- 577 小時
- 閱讀權限
- 10
- 積分
- 255
- 帖子
- 90
- 精華
- 0
- UID
- 10667
|
謝謝指教喲∼
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和土增稅,我大致有瞭。
目前是考量到,如果出售市內自用住宅,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幾十萬跑不掉),如果可以適用重購住宅(農舍算嗎?)條款,我考慮和父親以買賣交易方式,一方面規避贈與稅,一方面可將土增稅和所得稅退回,這樣也不無小補。所以請教達人:
1.農地和『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意思符合嗎?
2.農舍和『自用住宅之房屋』,一樣嗎?
土地稅法第35條
1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
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
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一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
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
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2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1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
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
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
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2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