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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您的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否則合併後就不能再分割了.
2.若要蓋農舍,兩筆農地合併後,取得兩年的時間必須重合併日開始重算.
3.合併後可以同時申請農舍及資材室,並無關聯.
4.因為您是新農,若未合併,除非是參加集村農舍或是離島地區,否則未滿0.25公頃者,不能興建農舍.
5.若未合併,因每一筆都達0.1公頃以上,所以都可以申請農業設施,但是因為土地毗鄰,所以同一地主只能申請同一種設施一間,即於A地申請資材室後,B地就不能再申請了,因為土地毗鄰,又同地主,所以不會准.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如下: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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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阿不拉 0910-03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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