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leifd20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特定農業用地**改**遊憩用地 [複製鏈接]

Rank: 3Rank: 3

11#
發表於 2010-12-24 14:00: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44-1條
  特定農業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所需土地,經交通部審查符合行政院核定觀光旅館業總量管制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   依前項所提之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基地臨接道路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第57條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二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得再受理。

還真麻煩哈哈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3Rank: 3

12#
發表於 2010-12-24 14:11: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4# leifd2000
交通部民航局網站有完整的資料
corey 發表於 2010-12-24 11:08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發布時間: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歷次修正總說明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總說明
(95.01.24訂定)

為輔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或土地所有權人儘速取得申請變更編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核
准文件,俾依程序申請變更作為合法之超輕型載具起降場地,特訂定本審查作業要點
以為遵循。茲將訂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第一點)
二、明定超輕型載具之定義。 (第二點)
三、明定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應檢附之書件 (第三點)
四、明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受理申請之審查程序及應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同意。 (第四點)
五、訂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 (第五點)

慢慢快找到了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特定農業用地**改**遊憩用地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11-16 17:37 , Processed in 0.036685 second(s), 8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