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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仔細翻了一下今年7月5日的草案
第六條第九款: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均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
發現一樣很嚴重的事情
第三條第一項的內容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至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執照者與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六、申請人須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且其個人全年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及退職所得等三類所得總額低於五十萬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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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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