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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miziko
「斡旋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不能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示其購買意願。斡旋金制度是仲介業者自創發展出的一種制度,法律並未明確定義其性質,是屬於非典型契約。因此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常因商議斡旋金之權利義務時,有解釋上差異及認知上的不同,以致常常發生爭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對於仲介業者有如下要求: 「 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 , 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因此首要檢視您雙方所簽之合約,對於雙方的買賣條件及違約的部分是如何約定?是否有顯失公平之處,或者有簽訂的條件卻違約未履行?而違約罰則為何?
不過依一般市場交易習慣,仲介業者應不致於簽下不利己的合約,關於違約的部分也應該都有明白規定才是,賣方違約通常是無息返還該斡旋金吧。
除非仲介業者有欺罔行為或顯失公平情事,而您也確因仲介業者之欺罔行為而受到實質損害,是可具名並檢附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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