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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3:21 編輯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0 23:15
官方主張:
農舍禁建是為了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與環境污染.
我的答辯:
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 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者追求公共利益時, 不得忽視該利益應有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台灣農地單筆面積小於0.25公頃者仍是屬於多數, 倘若要尋求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勢必需要實施全國性的農地重劃與財產重新分配,這是政府與人民所無法承擔. 農舍面積不得超過單筆土地的十分之一, 興建後所剩餘0.18公頃稻田與原先的0.2公頃,對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或環境污染有何不同?農發條例採用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為分類標準,以之保障大農舍進而消滅小農舍,與「重要公共利益」並無必然的關係.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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