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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9 14:06 編輯
23# shampoo
內政部發的新解釋令來否決優先權
阿俊 發表於 2012-2-19 13:37
我知道你的意思.
但從法理上, 我認為你被誤導了!
1. 解釋令只是解釋法令, 不得變更法令的原意.
2. 除非有了法律新規定(非行政命令, 因涉及憲法權利), 來撤銷優先購買權,
否則優先購買權仍然存在.
單單解釋令是不夠的.
下面句子並無任何限制或撤銷優先購買權之意思:
惟倘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將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其價金、用益物權租金、使用方法等之決定難謂合理,縱少數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仍有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亦即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不得依。。。就共有土地。。。全部處分或。。。予同意處分或。。。
阿俊, 你是否把最後之句子的意思看顛倒了?
縱少數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仍有
上面這段話, 明顯支持優先購買權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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