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WENHSIN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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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擋土牆〈駁坎〉合法嗎?〈已解決〉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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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2-9-5 17:42: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1# YesSir
大大您所言之三尺寬的駁坎,其有固定基礎嗎?因為我目前爬文的結果:
農業用地與公路路面形成高低落差,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田埂,其設施高度之審查事宜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之泥土田埂,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至農業用地上倘存有水泥田埂,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得視為農業設施-其他農作產銷之許可使用細目,另依據本會99年6月2日農企字第0990133931號函(諒達)說明略以:「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農業用地上存有寬度30公分、田區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無須再由申請人另案申請水泥田埂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簡化行政作業。」有案,合先敘明。

若依上揭所言,小弟目前規畫的石牆並無固定的基礎設施,其是否無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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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2-9-6 00:32: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1# YesSir
大大您所言之三尺寬的駁坎,其有固定基礎嗎?因為我目前爬文的結果:
農業用地與公路路面形成高低落差,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田埂,其設施高度之審查事宜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 ...
WENHSIN7327 發表於 2012-9-5 17:42

國家公園內的農地,申請各項手續皆須向管理處申辦,如其中有部分業務非管理處管轄,管理處將會文相關單位會辦,例如:申辦非保安林證明亦須向管理處申請(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為例),甚至申裝電力可否豎立電線桿都需管理處同意。個人整建的駁坎所需的石頭為農地既有且佈滿青苔,同時也沒有澆灌水泥,尚且都無法順利執行,建議您先洽詢相關人員或瞭解是否有前例可循。國家公園內有不少職業報馬仔,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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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2-9-6 00:42: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essir兄的情況在於有人提出檢舉,水保課會勘後必須依法提出解釋.
您的情況不同,檢查時是否過關?看您的運氣.
wenhsin兄您已動工,對於您列舉條文的解讀提出我的看法,請參考.
"固定基礎"在此解釋函並不是重點,著墨此點令您疑惑亦忘卻其它重點.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之泥土田埂,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
請注意與固定基礎有關的部份是泥土田埂.

第0990133931號解釋函:
「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
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
...
以上是情理.
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
以下是法源.
1.農業用地上存有寬度30公分,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
2.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
3.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
以上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填土時承辦單位會勘時會對現況拍照.
您的狀況與上述解釋文矛盾的部份在,
1.石頭來源
2.石牆大小,亦不是水泥
3.未獲政府機關補助,亦未申請.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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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2-9-6 11:10: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corey 於 2012-9-6 11:11 編輯

我來解釋一下,嚴格說起來要申請水保(山坡地),農地改良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通常可以不申請容許使用的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3項,很多人都以為只有無基礎
1.無基礎(符合)  2.臨時性(不符合)   3.與農業生產有關(符合)
在山坡地更麻煩,要申請水保,農地改良,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才算完成
若沒申請就看之後的水保及農業承辦人員的態度及認知
有些看看就算了,你這算小咖的沒什麼(水泥柏油是大咖)
有些農業承辦會叫你補容許使用證明,不然拿不到農地農用證明,
如果你已經拿到農用證明表示恭喜你過關了, 農業承辦那關OK
再來在簡易水保部分,如果水保沒說什麼也過關,但有時他會叫
你附上安全性的證明,請水保計師計算及簽證
結論是最好都申請,不然就看承辦員的認定,你這案子大多都會放行
除非你倒霉碰上比較嚴謹的承辦員,那就補件吧
要記住可怕的不是農業單位而是水保單位,未經申請使用重型機具6-30萬
嚴重的停止開發2年...........................,農業單位頂多叫你補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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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知識不對稱創造了價差,多了解一點,就多省一點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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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2-9-6 20:14: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YesSir copy corey大大,花時間給的解釋及建議,小弟銘記於心...........

我就先跟他賭賭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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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2-9-6 21:15: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6# WENHSIN7327
算了.....還是不要跟它開玩笑,最近我會儘快找時間去向主管機關申請的!!!6萬ㄟ,可以買幾棵樹了啊,萬一影響到申請進度那就更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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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2-9-15 14:24: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日前在網上向農委會詢問,得到這樣的解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月**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號
*君:您好!
您於101年9月5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詢問「於農地砌石牆以為地界並做水土保持」之疑義案,本會敬復如下:
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至倘屬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則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之規定,免申請容許使用。
二、  有關台端來函所詢,需於基地之ㄧ側堆砌石牆以為地界作水土保持一節,雖台端說明自然工法方式堆砌石牆,並不會於石頭間添加任何水泥或其他固著物,然因可能另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事項,而須提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始得設置。故建議台端可檢附相關資料,就近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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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2-9-15 14:33: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但位屬河川區或國家公園區範圍內,應依水利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並經水利主管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因為基地位於國家公園區內,所以還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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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2-10-3 01:26: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解答:
小弟在近日向地方鎮公所及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獲得解釋如下:
國家公園管理處說:鎮公所才是主管機關,他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要主管機關同意,他
                                們是沒意見的。
鎮公所農業課:〈現場會勘〉此石牆為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屬無固定基礎之田埂運用.......

到結論如下: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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