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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看編定類別(農牧用地).而是要看使用分區..是不是山坡地保育區
另外有些 有些特殊地區靠山邊..雖然非山坡地保育區..但也有可能被劃進去
參照水土保持法..P3條
三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水土保持法..P12條
第 十二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以及於山坡地及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其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2公頃以上開挖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 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
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
未滿五百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
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
公尺者。
第 4 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免申請的)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
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
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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