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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iwichang28 於 2014-6-6 17:09 編輯
老林 發表於 2014-6-4 22:58
16樓大大說的 我補充一下
林老大 與 各位前輩: 感謝提點,研究了兩天,發覺似乎有個變通的方式
但不知是否確實可行,想請各位提點一下
翻查了資料,找到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最新修正)
第2條 規定
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
線後申請建築:
一、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之
私設通路或無條件同意供公眾通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三、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曾經本府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仍維持通行者。
四、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以上門牌,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逾二十年者。
五、經由政府機關出具曾執行該道路興闢、養護或管理有案之市區(或村
里)道路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巷道應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
、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由本府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
=======================我是分隔線==================================
按上所述,也查了龍潭鄉公所,確實可申請 "道路養護證明書"
這似乎可以解決萬一無法取得 私設道路 同意書 的替代方案
不知道是否這是本來就有的規定,或是新的規定,可以適用這種Case嗎?
如果可以,那可行性與難度就減低許多了
道路養護證明書 申請表如下
從新檢視這份申請書,發覺政府機關真的太XXOO
第3-3點 又寫 "有關請領建築執照...與本申請書函覆內容無關"
這又與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內容有違背..........
這叫小民如何是好,管他的 試了再說,路是長在嘴巴上,一個一個來問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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