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種瓜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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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共有土地可以這樣分割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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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5-2-13 09:48: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個人認知

可以做到

1.先分割4筆各自持分 A 2/3 B 1/3
2.分割後4筆均已成為個別地號,進行第2次分割......共有物分割,只處分1.2.3筆成為 A 2筆單獨所有及B 1筆單獨所有,第4筆仍維持共有不參與共有物分割

法規無規定4筆都要一起坐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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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5-2-13 09:58: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2-13 02:15
查解釋令就知道了. 這裡面有兩個重點:

一. 共有耕地分割後, 是否可以維持共有?

法規是這樣也只能想辦法繞過去了
個人還是覺得這樣規定有點奇怪
不允許分割出來的土地還是維持2人共有
但是透過買賣卻可以跟別人共有土地
譬如預分割出的某塊土地是0.3公頃 其中A持分 0.1公頃 B持分 0.2公頃 這樣是不行的
但是如果B有一塊0.3公頃的土地,可以賣給A 0.1公頃,
就變成上述 A持分 0.1公頃 B持分 0.2公頃 這種買賣應該是可以吧?

現在是在想說如果分割和過戶併案辦理,是否可以避開分割後不能維持2人共有的規定
譬如預分割的第四塊土地 A持分 0.1公頃 B持分 0.2公頃,併案辦理過戶給 C,
前三塊0.3公頃的土地併案辦理過戶給D,E,F
這樣最終都是每一人單獨持有0.3公頃,從結果來看是符合農發第16條的規定
只是不知道能這樣辦理嗎? 我再打去地政問看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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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5-2-13 12:05: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2-13 09:58
法規是這樣也只能想辦法繞過去了
個人還是覺得這樣規定有點奇怪
不允許分割出來的土地還是維持2人共有
...

> 1.2甲的土地,2位地主一個持有4分(A),另一個持有8分(B)
> 想要直接分割為4塊,
> 第一塊A 3分
> 第二塊B 3分
> 第三塊B 3分
> 第四塊A 1分  B 2分
> 問題出在第4塊不知道可不可以

按照立法精神, 上述出現兩個問題:
1. 直接分割為4塊: 違反 '分割後土地數目 (4塊) 不能超過原先共有人數 (2人)' 的規定, 不行.
2. 分割出第四塊為 A 1分  B 2分: 違反 '分割共有物必須消滅共有關係' 的基本原則, 也不行.

你的目的是: 12分的土地想要分割為4塊,每塊各為 3分地.
只要達到此目的就好了.

1. 首先按共有人持分, 12分地分割為 A 單獨所有 4分地, B 單獨所有 8分地.
符合分割後每人每宗土地大於 0.25公頃之規定.

2. 接著 A 賣 3分地給甲, 賣 1分地給丁; B 賣 3分地給乙, 賣 3分地給丙, 賣 2分地給丁.
因為是買賣, 可 '買賣' 與 '分割合併' 同時進行, 讓丁得到 3分地.

大概只有這個辦法吧!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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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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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5-2-14 08:16: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2-13 12:05
> 1.2甲的土地,2位地主一個持有4分(A),另一個持有8分(B)
> 想要直接分割為4塊,
> 第一塊A 3分

我在想尚未分割的12分的土地直接賣給甲乙丙丁去共同持有,
然後請甲乙丙丁去作共有物分割
這樣就可以分割為4塊每一塊由一人單獨持有都是3分的土地
這樣跟您說的方法 "買賣與分割合併" 同時辦理 是不是類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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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5-2-14 08:35: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去問了內政部地政司
除非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一項的各款但書
否則真的是分割後每張權狀都要大於0.25公頃才得以辦理分割
而不是每筆土地大於0.25公頃就行

內政部地政司回文如下:
查「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其中所謂『每人所有面積』意旨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每筆之耕地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始得同意辦理分割,故不得有數筆面積合併計算達0.25公頃或數人共有單筆面積達0.25公頃之情事。…」 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4月20日農企字第0940119312號函所明示;故耕地之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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