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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2-13 09:58
法規是這樣也只能想辦法繞過去了
個人還是覺得這樣規定有點奇怪
不允許分割出來的土地還是維持2人共有
...
> 1.2甲的土地,2位地主一個持有4分(A),另一個持有8分(B)
> 想要直接分割為4塊,
> 第一塊A 3分
> 第二塊B 3分
> 第三塊B 3分
> 第四塊A 1分 B 2分
> 問題出在第4塊不知道可不可以
按照立法精神, 上述出現兩個問題:
1. 直接分割為4塊: 違反 '分割後土地數目 (4塊) 不能超過原先共有人數 (2人)' 的規定, 不行.
2. 分割出第四塊為 A 1分 B 2分: 違反 '分割共有物必須消滅共有關係' 的基本原則, 也不行.
你的目的是: 12分的土地想要分割為4塊,每塊各為 3分地.
只要達到此目的就好了.
1. 首先按共有人持分, 12分地分割為 A 單獨所有 4分地, B 單獨所有 8分地.
符合分割後每人每宗土地大於 0.25公頃之規定.
2. 接著 A 賣 3分地給甲, 賣 1分地給丁; B 賣 3分地給乙, 賣 3分地給丙, 賣 2分地給丁.
因為是買賣, 可 '買賣' 與 '分割合併' 同時進行, 讓丁得到 3分地.
大概只有這個辦法吧!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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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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