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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4-9 19:57 編輯
今天宜縣府已經將該辦法放上網頁了。
http://tinyurl.com/orlot7a
雖然,採納建議將「四鄰證明」刪掉;也將導勘一次未到,改成二次未到駁回申請。
但是,下面兩點卻仍依草案通過,令人遺憾。
可預期在將來幾個月之內,這部分條文會被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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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之前寄給宜府建議的部分內容:
6.草案第7條第4款第8條第2款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非為完整區塊,或其面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1)建議刪除「生產」二字。因規定『生產』二字,恐牴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為無效。
例如,地上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面積占15%。
依農證核發辦法6條1項3款,可以請領農證。
依草案,因為道路不是「生產」用,扣掉15%後農業生產面積低於90%,將不予同意。
(2)農業設施,是否算入農業「生產」面積?
(3)何謂「完整區塊」定義不明確。
7.第7條第5款、第9條: 第5條
(1)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2)此辦法限制農舍興建必須臨路,業已限制人民權利,不得以「自治規則」為之。
(3)何況,農舍只要臨農地任一邊界,均無第9條說明所稱「為防範農舍配置於農地中央,造成農地破碎」之弊,何以強要臨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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