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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22:20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33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 ...
1. 解釋函令, 就是要對本法未明確說明的部分, 加以規範.
所以不能說是『擴大解釋』.
2. 解釋函令還可以前後不一致呢!
請參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陳東良 (2007)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p.23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 ... 9006/8/51046208.pdf
] 第二款 解釋函令以新代舊
] 釋示通常為因應事實變化之產物, 經濟現象改變, 解釋函令自應隨之改變,
] 此際即不免發生新舊函令解釋不一致情形, 或為放寬, 或為限縮, 甚至互為衝突。
] 對於此一現象,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 (大法官) 解釋認為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 係闡明法規之原意, 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 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 於後釋示發布前,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 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這本論文第四章有一些案例, 大家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287號有二個重點:
1. 解釋函令不但可以放寬, 限縮, 甚至可以互相衝突.
2. 後面的解釋優先於前面的解釋.
但如果依照前面解釋所作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 就不再改變. 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應用.
所以說, 目前沒步了, 認命吧!諸位 2home 的夥伴們!
(唯一辦法, 就是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 直接修改本法: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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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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