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鬍鬚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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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推薦有打過袋地路權經驗的律師(北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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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5-7-2 00:07: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的確如"樂活族"兄所說,袋地跟既成道路是不一樣的。

可參考下面連結第7則我的回覆。
http://124.150.129.153/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652

打袋地通行對律師來說應該都算基本的,主要還是得看是否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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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5-7-2 01:15: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yan920721 發表於 2015-7-1 23:03
其實我現在也遇到類似問題

我買了一塊農地

可以在您被無償使用的道路前方插上"此為私有土地,******"之類的標語

宣示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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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5-7-2 01:45: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ryan920721 於 2015-7-2 02:06 編輯
sampisam 發表於 2015-7-2 01:15
可以在您被無償使用的道路前方插上"此為私有土地,******"之類的標語

宣示地權.




我打算仍然留8m寬×33m長的道路給社區居民走(我很好心的)

只是把表面水泥鋪面挖除恢復泥土道路(恢復農地農用……臣鴇雞說的……要守法啊 )

沿著道路設置灑水設備

每小時灑15分鐘的水24小時不中斷(地下水……不怕 )

灑水我也是希望不要塵土飛揚啊……我真貼心

這樣人車要過真的有很大的難度

先強調我仍然讓社區居民通行喔

還有就是這條路不是既成道路是私設巷道

前輩說的我也有考慮過

只要我在道路旁插上這個標語

我看後面社區的房價就……

此外房子要賣也不好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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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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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5-7-2 07:25: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yan920721 發表於 2015-7-2 01:45


我打算仍然留8m寬×33m長的道路給社區居民走(我很好心的)

別亂教,聽起來是地主權利

若你封的是鄉公所管的產業道路
你真的馬上會到警分局做筆錄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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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5-7-2 12:38: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7-2 07:25
別亂教,聽起來是地主權利

若你封的是鄉公所管的產業道路

這我是有去確認過

不管公所,市政府都去查過不是他們的管轄範圍

也沒有任何維護紀錄

我是說說氣話啦

真的要給他們封路除非是結下非常大的梁子

現在還不至於

只是之前很氣時有這樣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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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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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5-7-2 13:29: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現在很多道路是私有地,是之前老一輩的同意的,當時農地價格很便宜,且都很大塊,像花蓮早期農地用登記的就有了,所以很多人不會在上面動腦筋,不過現在農地很貴了,又易主了不少, 所以很多新地主會想討回來,這幾年來在2home 網站上就看到不少封路討論的問題,可能未來還會越來越多.  也就是袋地糾紛會越來越多. 只要地號是私人的,不管是不是鄉公所打的,敢封路的人,都還敢告鄉公所買回,因苦於無合約.鄉公所就不敢出頭了.

所以建議,有袋地的,只要道路是國有地,就快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若是私人的,就找老一輩當初同意還活著的,立個契約或最好便宜買下,自保一下.


說個我農地的故事.

我的農地,在買前就知道我的農地是袋地,但我的部份私人土地被做成馬路變成不是袋地了,但覺得面積不大,又因道路的設施變成了非袋地,用部份土地換成非袋地,何樂不為呢? 而且該路也走了30幾年有了吧! 應該很穩了,所以買下去.

但去年發生了一個狀況,就是原本國有權的馬路預定位置被人佔用,而現在用了30幾年的馬路其實是佔用別人的私有地,可能後來有人想要回,里長開會,決定有經費時,把馬路的位置做正確,把原有的道路打掉,還給原來的地主.

問題來了,現有馬路打掉,還給大家了,,我的農地就變成離新馬路的5公尺的袋地了,還好那5公尺是國有地,其實不申請也是ok的,因為很短,繼續走也沒有人管,但為了維護產權完整性,及未來可能發生不可預知的事件,先申請先贏,花了四千多元,申請通行權50年,期滿不用再繳. 現在馬路還我了,農地一坪也沒少,又有通行權就安心多了,也不用怕有人在國有地上亂堆垃圾廢棄物,造成進出困難,又無道路通行主權申張的權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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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5-7-2 18:07: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home 發表於 2015-7-2 13:29
現在很多道路是私有地,是之前老一輩的同意的,當時農地價格很便宜,且都很大塊,像花蓮早期農地用登記的就有了 ...

站長:
請問若是該國有地是屬河川局,我是該向國產局還是河川局申請通行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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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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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5-7-2 18:22: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hannon 發表於 2015-7-2 18:07
站長:
請問若是該國有地是屬河川局,我是該向國產局還是河川局申請通行權?謝謝。

這我也不是很清楚,不過可以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 ... n?qid=1510021200811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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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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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5-7-2 18:30: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文章來源
http://www.shalu.gov.tw/finance/ ... %95%8F%E9%A1%8C.htm
http://flowers.hunternet.com.tw/archive/index.php/t-82155.html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說明 :

u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u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u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u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² 他人有通行權者。

²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其 他 :

住家對外唯一聯絡道路之土地,地主要求通行費,可否?是否有公用地役權?

公用地役權係以該私有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為前提,如果該唯一聯絡道路係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無公用地役權可言,此時應適用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規定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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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 18:52: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的農地旁有一溪流,據說象神颱風使河川滿溢改道...

所以在過戶鑑界時發現界樁位置竟然是沉入河底的...

更扯的是沿著溪流的步道是前地主們簽名同意施作供民眾通行使用的

不久前某一天,有類似工程包商在田地前之步道上,用噴漆做記號...

一問之下才知道公所要在我農地門口施作整排的花架及情人雅座

如此不但會造成我將來如果要施工營造或搬運物品(唯一出入)都會極其不便外,往後遊客逗留遺留垃圾...

因此馬上衝去區公所經建課找經辦人抗議! 才免造成以後衍生的許多麻煩

我很奇怪的問經辦人,為什麼在施工做任何設施前都未知會地主?

聽他言道,好像有權狀的地主那塊步道上的土地,已經由水利局主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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