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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9 21:03 編輯
1.上位階
http://tinyurl.com/jx4lbcx
第3-1條修正理由
三、惟屬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因其實際從事農
業生產業經審查認定,爰規定此類農民得免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
資料,並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
。
2.下位階:行政規則
南投縣的審查表 http://www.nantou.gov.tw/upload/94636_f2.doc
是把農民資格+農舍申請,合在一個表格。
在「一、申請人是否為農民」這項的備註
「申請人所提出條件類別為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者」-->「2.申請人應檢附左列1至7相關佐證資料之一」
正確的解釋:屬於非農保、健保3的"條件類別",才應檢附1-7佐證資料
不是:不區分是否有農保,一律都要。
不然幹麼寫"條件類別"阿?
我等下寫信問問,改天收到再回報。(已寄出)
4.如果不分,一律要生產佐證資料,就違反上位階法規範,可以依法提救濟。
5.彰化縣的表格 http://tinyurl.com/gshh759
這比較明確。 第二頁可以見到,「非屬」=不是 農保或健保3類的,才需要表二的資料。
我在法院作過幾年,行政機關有時會誤解法令,這是很常見的,別把錯的,當作是常態阿。
有興趣 可以站內信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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