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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1-3 20:42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8-1-3 19:58
我覺得他是以為比例有變動
然後再分有償、無償 兩種情形,講應由誰繳土增稅。
建議可以再問一次。
應不是耶....
我再po他回的全文....
請您再看看,
感謝您!
有關台端詢問共有農地分割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乙案,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釋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所為之分割移轉,應以分割前整筆土地無違規情事,始得為之。又農政單位受理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係以該宗整筆土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准此,農業用地上有違規建物,於辦理分割移轉時,自是無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合先敘明。
二、另按財政部71年3月18日台財稅第31861號函釋規定:「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來信所陳案情,依上述規定,農業用地既有違規情事,於分割移轉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土地不論係法院判決或當事人協議申請分割,分割後取得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其屬於有補償之情形,土地價值減少的人應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反之,其屬於無補償之情形,土地價值增加的人應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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