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iaall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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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共有土地裁判分割,違規建物不拆除之土增稅問題 [複製鏈接]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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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8-1-2 11:13: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iaall4u 發表於 2018-1-1 20:58
感謝阿俊的回覆!
讚!
應該是調解員說錯了...

調解員只是地方士紳  並不是專業人員
通常由代表或是里長擔任 或是有名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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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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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8-1-2 12:55: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8-1-1 22:13
1.如俊大所說,單純的分割沒有土增稅,比例有增減才有土增稅問題。
  (可參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 ...

感謝yuank回覆!
我是共有物分割∼除持有比例有增減外,就沒土增稅!
這樣我就不用擔心了!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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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8-1-3 19:06: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1-3 19:13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8-1-1 20:42
無法取得農用證明∼移轉登記時就要繳納土增稅.

1)因為你們是共有物分割  並不是移轉


報告各位!

我有去函稅務局詢問,
答覆如以下...
這樣看來還是有土增稅了...?!!


三、來信所陳案情,依上述規定,農業用地既有違規情事,於分割移轉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土地不論係法院判決或當事人協議申請分割,分割後取得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其屬於有補償之情形,土地價值減少的人應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反之,其屬於無補償之情形,土地價值增加的人應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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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8-1-3 19:58: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iaall4u 發表於 2018-1-3 19:06
報告各位!

我有去函稅務局詢問,

我覺得他是以為比例有變動
然後再分有償、無償 兩種情形,講應由誰繳土增稅。
建議可以再問一次。

---
甲乙共有A農地一筆,應有部份各1/2,甲在該地上有違規建物。
今甲乙欲將A農地分割為A1、A2,二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相同。(甲分得A1,上有其違規建物)
請問是否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前段,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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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8-1-3 20:36: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1-3 20:42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8-1-3 19:58
我覺得他是以為比例有變動
然後再分有償、無償 兩種情形,講應由誰繳土增稅。
建議可以再問一次。


應不是耶....

我再po他回的全文....
請您再看看,
感謝您!


 有關台端詢問共有農地分割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乙案,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釋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所為之分割移轉,應以分割前整筆土地無違規情事,始得為之。又農政單位受理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係以該宗整筆土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准此,農業用地上有違規建物,於辦理分割移轉時,自是無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合先敘明。

二、另按財政部71年3月18日台財稅第31861號函釋規定:「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來信所陳案情,依上述規定,農業用地既有違規情事,於分割移轉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土地不論係法院判決或當事人協議申請分割,分割後取得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其屬於有補償之情形,土地價值減少的人應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反之,其屬於無補償之情形,土地價值增加的人應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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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8-1-3 20:48: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1-3 20:54 編輯
iaall4u 發表於 2018-1-3 20:36
應不是耶....

我再po他回的全文....


這個承辦人...有點在亂套函釋
一、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是針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  條文如下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   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這跟你的例子,完全無關阿...
  
二、那個函是比例有增減,然後再去看應由誰繳納。

可以用我寫那個,再問他一次,或是拿去現場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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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3 22:55: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hb7745 於 2018-1-3 23:02 編輯

我家的土地也是共有的,因有以前的佃農建物佔有。
前兩年有共有人要辦理過戶,有土增稅的問題。又不想鑑界,不好請佔有人拆除。
公所農業課人員,私下建議:過戶一小部份(如1坪)給佔有人,請佔有人出具切結書,其他共有人即免繳土增稅。
甲不願出具切結書.......這就麻煩了。我也不知該怎辦,希望有其他先進指條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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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8-1-3 23:38: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1-3 23:5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8-1-3 20:48
這個承辦人...有點在亂套函釋
一、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是針對「農業發展條例 ...


啊∼∼呵呵∼
我是沒在查詢該條文....

不過我是想到個問題∼
共有農地分割∼只針對持分後面積有差異部分報稅而已嗎?
不需再另提出農用證明嗎...?

感謝!


-----
剛查詢∼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
是如其所述的∼是沒錯耶....

-----

另外∼可否主張∼
共有物分割,如因違規建物所生之債務,由該違規人負責清償,
如由其他共有人代為支付,得向該違規人請求支付,包含所生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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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8-1-3 23:50: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b7745 發表於 2018-1-3 22:55
我家的土地也是共有的,因有以前的佃農建物佔有。
前兩年有共有人要辦理過戶,有土增稅的問題。又不想鑑界 ...

若他願意切結就好了....

她還問∼這增值稅怎辦?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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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4 06:59: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en168 於 2018-1-4 07:32 編輯

弱弱的回,前幾天去地政事務所,

正好聽到小姐在回答分割問題,

好像也是說沒農用要繳土增稅餒

Ps.因為我正在寫我的申請書,所以沒很仔細聽;
      分割是新權狀,農地因為目前停徵田賦需農地農用證明來免繳土地增值稅,
      因違反農地農用,在核定地價時就會出現土地增值問題,也就出現要繳土地增值稅了。

以上不見得一定正確,樓主之後解決問題後,還望將答案po文上來; 照福2home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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