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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9-2-1 22:27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9-2-1 18:32
賣方只要遵守合約行事即可。所謂的合約內容為何這個也只有雙方去拿捏。所謂的道路通行協議書這個法律上的 ...
山林大這篇提到關於通行權的重點提醒了我, 所以我剛才又看了一遍合約書, 手寫第一點寫的是[本案賣方鑑界予買方,如有糾紛由賣方負責排除]。就字論字, 鑑界糾紛一般是指合約標的土地與鄰地的爭議, 而不是買方與賣方的爭議。勉強能把買賣方爭議解釋成鑑界糾紛的是那種大範圍且離譜的地界主張, 例如賣方當初說那間屋子整間及其座落的土地都在本宗交易土地的地界內, 結果鑑界後大半間甚至整間連地都是別人的這種離譜情況, 才比較能把買賣方糾紛解釋為鑑界糾紛。
所以樓主主張有鑑界糾紛停止付款, 若真的上法院, 我個人感覺會有點不利, 主要還是合約文字不夠明確。山林大上面那篇提到一個重點, 就是所謂通行並不是指一定能走車子(袋地通行權案件, 法官可能判個3米, 但是本案應該不是袋地, 爭議是在有沒有完整通行權, 就1/3那部分來說應該算有完整通行權), 人能走就算能通行。在這點上, 賣方法理上應該佔得住腳(1/3路寬已足夠人或機車通行, 合約並未載明買方的要求是多寬的車子能通行的完整路權), 所以如果沒有和鄰地的鑑界糾紛要排除, 合約上又沒列多寬的車子, 樓主目前暫停付款我現在的看法是有點(被賣方主張買方違約未繼續付款而沒收的)危險。
有這種危險的可能性, 樓主可能要拿合約去請教律師會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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