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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9 00:03 編輯
上訴論旨,雖以其有興建房屋必要,通行道路
寬度需達6 公尺,始符建築法規規定云云,惟被上訴人並無犧
牲自己重大財產權利益,以實現上訴人最大經濟利益之義務,
上訴人所為上述指摘,委無足採;
法官不依法判決,787白紙黑字須能為通常使用,建地不能蓋房子,如何通常使用.
(建築法規規定,通行道路寬度需達5 公尺,法院判決不需依照建築法規規定,規定判給道路寬度5m,
又說建築法只是規範行政人員,並沒有規範鄰地地主,)
那請問這法官,不依建築法規規定定判給道路寬度,就不能申請建照,不能蓋房,那這地能通常使用嗎?
如何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這法官沒解決問題還製造問題.
應該要判給能申請建造的道路寬度,使其能建屋,才能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至於鄰地的損失,可以按政府公告現值徵收補償,
像我的案子,原本答應交換土地通行面積40坪,公告現值16萬,所有費用我出.
我土地過完戶請他來辦手續時有LINE跟他說會包10萬紅包酬謝,他也不回不見,
卻要把農作種到我的地上.這種心態,是存心搞我.
最近不是有一個人法拍一塊奇菱地63萬,檔住後面住家,般磚塊來檔路,然後要求拿1000萬來買.
第三審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613號民事判決為: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法院見解為:袋地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等需求。乙方所購買的土地A為建地,已計畫供建造房屋使用,其東側臨接153巷道,該巷道最窄寬度僅1.54公尺,至滴水線寬度1.16公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依現狀,系爭建築基地能否為通常之使用,自應調查審認。乃原審未察,徒以系爭建築基地如不設停車空間、如遷移153巷道上之電桿、如經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如乙方自行退讓所有第663-1地號土地等不確定之事實,謂該地仍得供建築使用,並置乙方主張153巷道無法通行寬度2.5公尺之消防車不論,逕駁回乙方通行系爭土地之請求,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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