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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黑面 於 2009-8-9 16:36 編輯
1. 先來看歷史
上述為之前的有機農產品管理依據.
在已廢止的[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
以及[申請使用CAS有機農產品標章評審作業程序]裡面
都沒有提到生產履歷這件事.
以前的有機產品不需要有生產履歷的驗證, 生產履歷的行為是屬於自願性的. 當然, 選擇自願做生產履歷的話, 還是有一定的規範, 不過那是另外一件事, 與有機無關.
2. 現在的有機農業法規起自於
* 96年1月5日通過[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
在中央的主管機關, 統籌歸農委會管理
有機農業相關法規, 見 http://www.afa.gov.tw/organicAgriculture.asp?CatID=3
在現行的法規裡, 產銷履歷見於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二章 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口經國內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之特定農產品,其資訊公開與保存、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八條 標示產銷履歷之農產品,其經營業者應提供農產品產銷履歷之資訊,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限,保存農產品產銷履歷資料。
代理輸入進口農產品業者,亦同。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本法(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標示產銷履歷之農產品,指依本法(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辦法實施自願性及強制性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
除非有機農產品被納入本法(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的公告特定農產品,才會被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否則, 農民可以選擇自願性加入或不加入產銷履歷驗證制(本法第七條第二項).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法(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產銷履歷)第一項所定特定農產品項目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四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各階段作業基準如下:
一、生產階段: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範圍。
、加工階段:未納入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範圍內之加工作業,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且符合食品良好作業規範(食品GMP)、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ISO22000或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三、分裝、流通及販售階段: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第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方式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第十一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所需之生產原料與資材,均須正確記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資材之批號或追溯碼。
第十二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根據操作事實,逐批詳實記錄作業時間、原料資材之使用、作業流程與內容、製品出貨時間及數量,並填載各批次產品之風險管理表、查核表與其所附憑證及紀錄文件、基本資料及驗證作業相關書表。
農產品經營業者加工及流通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依據操作事實,逐批記錄加工場所基本資料表、原料與資材取得紀錄表、加工履歷紀錄表、出貨紀錄表、各種檢驗分析表、販賣場所基本資料、販賣場所販賣過程紀錄表等相關紀錄表單。
第十七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將第十二條所定驗證書表至少保存三年,產銷履歷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上述的第十一條(原料)及第十二條(過程)都是針對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 如果有機農民的生產品沒有被強制納入[產銷履歷農產品], 就可以不管他.
我們無法從上面得知, 有機農產品是否屬於被公告之強制性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 假如不是, 有機農並不需要做[產銷履歷記錄], 除非是他的大客戶對他的要求, 那麼他就要去申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 並且確實做記錄及正確標示.
[color]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的三個標章, 應該都是各別適用的.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標章分為下列三類:
一、優良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有機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第五條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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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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