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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同意書之效力 ?(袋地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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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09-12-2 17:33: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好專業!
我的地就屬袋地,但為了保險起見,買賣時,還是請地主把路權同意書簽好給我,我借用了版頭的樣本,在此說聲謝謝提供!感恩吶!
老伴老友,花草山林,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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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09-12-2 18:01: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2 19:48 編輯
好專業!
我的地就屬袋地,但為了保險起見,買賣時,還是請地主把路權同意書簽好給我,我借用了版頭的樣本,在此說聲謝謝提供!感恩吶!
cherrypeng111 發表於 2009-12-2 17:33


如果袋地一定要簽訂這種 "沒必要"的  [路權同意書],  為避免有事後偽造之嫌, 可以用[存證信函]或至法院申請[公證請求書], 作為第三方之證明.

存證信函可以寫明當事人雙方, 已經於何時簽訂....(詳述關鍵內容)......之同意書, 如附件等.   不過仍以法院的公證請求書認證最好, 因為保存期限為三十年, 但郵局之存證信函保存期限, 只有三年.

不過公證請求書, 需要對方的身分證正本, 印章, 印鑑證明, 地籍圖, 土地謄本等文件, 會比較麻煩. http://scd.judicial.gov.tw/civil0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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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09-12-2 18:30: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另外一個方式
如果經由鄉鎮公所的協調會協調出結果.那麼協調會會直接將內容送到法院.這樣文書就具有效力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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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09-12-2 19:04: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哇!好難ㄡ!這樣人家會不會原本覺得都OK,現在反而覺得我是個難搞的人,不給我過啊!
不過,還是謝謝山林大大的提醒,我會與仲介說一聲,請求公證,看會如何!先請仲介試試水,看狀況再說!
這裡真好,有人可以幫忙想辦法,預防問題!
老伴老友,花草山林,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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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09-12-2 19:43: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哇!好難ㄡ!這樣人家會不會原本覺得都OK,現在反而覺得我是個難搞的人,不給我過啊!


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 怎可能不能過呢 ?  呵! 呵! 倒是可以不用再公證了, 有點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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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09-12-2 22:11: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lsmp 於 2009-12-2 22:55 編輯
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 怎可能不能過呢 ?  呵! 呵! 倒是可以不用再公證了, 有點多此一舉.Smile 發表於 2009-12-2 19:43


先聲明,我沒有袋地,也不是袋地的鄰地,
所以我以下的問題純屬好奇兼蹈鬧熱。

看到Smile大大在20#25#都有提到「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及「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我覺得很好奇。
由於我沒有實務經驗,也無從得知有關解釋或判例,
所以我只能把民法第787條、788條、789條,就字義仔細推敲幾遍,
結果越敲越迷糊,所以想請教一下:

1.「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是不是應該只侷限於第789條第一項的情形
以及「不須開路」而且「沒有任何損害」的情況下?
2.何種情況是「不須開路」的通行?
什麼情況才是「沒有任何損害」的通行?

我這外行人的想法是:
除非是休耕或農閑時期在鄰地隨便走都可以,否則總難免有損害吧?
另外,原來可以種植的面積,因為袋地所有人之通行,就不能種植了,
這該不該算是損失?

所以是不是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袋地所有人長期的通行鄰地固定範圍土地
(或者說成:鄰地所有人必須長期的提供固定範圍土地供袋地所有人通行)
,對提供土地者客觀上是有所損失的。
所以除非是屬於第789條第一項等具「排除條件」的情況,
否則主張通行權(一般人希望的,車子能進出的通行權,不是只能像登山時走過別人竹林的徒步通行權)基本上是要付償金的

不知道我這種斷章取義又閉門造車的推論對不對??

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88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789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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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9-12-3 01:55: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3 13:58 編輯

所謂"自然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 是僅指取得通行權這個權力而言, 至於償金, 主要指農地被當做農路後的損失. 有興趣, 網路很多相關資料, 也可以先參考這篇論文:
http://www.ntpu.edu.tw/rebe/stud ... showings/C/C_01.pdf

償金與否, 可以從 3 點來看:

1. 經土地分割, 以致變成袋地者:   無需支付償金,  依據前述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2. 非經土地分割所形成之袋地:   有償金問題,  譬如可能需付農地變農路, 無法耕種或維持整體使用的損失. 償金,  看地主收不收. 若要收, 通常有損害才收, 或永久使用時, 一次付清, 不然每年收, 類似收年租, 會感覺有點綁手綁腳, 萬一租金惡意提高,  你不爽付錢,  難到就不能走 ?   然後莫非袋地通行權,  就會自動喪失 ?  這不是很怪嗎 ?  (可參考上述論文, 有關償金支付之內容)

3. 經土地分割出農路, 並共同持分:  無償金問題,  但需先付一大錢, 取得持分農路土地權利,  不過, 好處是所屬土地會因持分而增加面積.  但持分這種農路, 只是有保障, 但其實沒利用價值.

至於買賣時, 若要簽路權同意書, 最好把要不要付償金或持分道路等問題, 全部寫清楚. 個人認為, 不要持分道路, 也不用償金,  是最簡單方式  (註: 本主題之路權內容, 便是基於這個觀點而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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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3 12:52: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所謂"自然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 是僅指取得通行權這個權力而言, 至於償金, 主要指農地被當做農路後的損失. 有興趣, 網路很多相關資料, 也可以先參考這篇論文:http://www.ntpu.edu.tw/rebe/study/study_2_document/ ...
Smile 發表於 2009-12-3 01:55


非常感謝Smile 提供這寶貴的資料,以及清楚的說明!
我很仔細的把這篇研究報告看了一遍,
暫時得到的啟示是:
1、「袋地」並不像原來想像中的可怕與悲觀;
但前提必須是「有與鄰地地主對簿公堂」與「不在乎打官司」的打算;
或許在地有人脈會更方便。
2、買地時除了要注意會不會買到「袋地」之外;
如果想清閑的享受這塊土地帶來的悠活,
還要避免買到可能會被「袋地」關係人優先要求通行權的土地。
3、如果袋地地價遠遠低於臨路鄰地地價,而自己也不怕打這種官司的話,
賭一把試試手氣,說不定有可觀獲利。
(終於了解為什麼有人【閒閒沒事做】的時候,會找塊袋地來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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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3 16:46: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3 17:36 編輯
1、「袋地」並不像原來想像中的可怕與悲觀;
但前提必須是「有與鄰地地主對簿公堂」與「不在乎打官司」的打算;


即然考慮做鄰居,  當然是敦親睦鄰為重, 若想打官司, 成功了也是冤家. 何況打這種路權官司,  現在法官最後大都站在袋地的那一方,  根本也沒什麼好打的,  還是雙方先就路權好好溝通,  彼此對路權法規有共識, 或者給予適度補償金等,   比較能平和解決問題.

此外, 若要買袋地, 可以考慮那種被地主分割出來, 而變成沒有路的袋地, 因為這種地, 不僅有路權, 也不用付償金  (注意: 必須購買相同地主分割後之袋地, 才會成立)  請參考前述民法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份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的所有權人,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分割人的所有地,但不必付出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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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1 19:37: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們也遇到了路權的問題, 本來我在自力造屋版發問,結果沒有人可以解答我們的問題,很欣慰的來到討論法規的討論版找到了答案,從地籍圖看來,我們這一排的地不是袋地,是兩邊都有路的地,但是西面末端的地主租借給外勞仲介中心後,就連路一起圍起來使用,變成大家都從另一邊進出,一個兩邊明明都有路的地卻遇到這樣的問題真的是很無奈,雖然我們在法律上是占優勢的,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如果那個不講理的地主把路圍起來時,我們要如何讓他拆掉,可以請市公所或警察單位執行嗎?

我們的情形請參考這裡http://www.2home.com.tw/forum/vi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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