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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舍是委託代書還是建築師?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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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0-1-19 19:51: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3# ufa
各縣市規定都有些差異,都會區都市計畫大部分都要指定建築線和建築師簽證,妳會不會是在特定區域都市計畫或鄉鎮都市計畫理,那就蠻偏僻的,不知你的土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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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0-1-19 20:06: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1# corey
免指定建築線規定(台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 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應於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或屬中央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砂石碎解洗選場毗臨或以私設道路連接水防道路,並以該水防道路為必要出入通行之基地申請建築,除面臨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者仍應依法申請指定建築線外,得免指定建 築線。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地區,申請興建農舍如基地未臨接建築線,基於農舍其目的同屬經營農業不可分離之設施物, 為便利農民之原則下不需指定建築線

            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申請建築除面臨公路仍應依法申請指定建築線外,得免指定建築線。但面臨其他道路者,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退縮建築。

            前三項基地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並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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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0-1-19 20:11: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2# ufa
所以應該不是位在鬧區中,瞭解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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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0-1-19 20:18: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3# corey


在中區都市計畫農業區都是都市邊陲,不是鬧區也不可能是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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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0-1-19 20:43: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1# corey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部份〈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  七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或農業區內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三、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臺、廣告牌、廣
        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或挖填土石方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四、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三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者,其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樑跨度在六公尺
        以下,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其總樓地板面積,
        竹木造未逾一千平方公尺,加強磚造未逾三百平方公尺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五、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未逾二公噸者,得免由建築師
        監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應累計計算。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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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0-11-12 10:31: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2# ufa
請問一下,所謂的建築線是常看到興建農舍時,有用鐵皮圍起來的那個區塊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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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0-11-12 12:20: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也想要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何謂建築線?何謂指定建築線?

指定建築線很麻煩嗎?
一天一天地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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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0-11-12 13:15: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ufa 於 2010-11-12 13:21 編輯

建築線解釋 :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 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以自己在中部地區市郊自建農舍經驗,農地在都市計劃區域內是較會有建築線存在,非都市計劃區通常是找不到。
1.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地區,申請興建農舍如基地未臨接建築線,基於農舍其目的同屬經營農業不可分離之設施物, 為便利農民之原則下不需指定建築線。
2.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申請建築除面臨公路仍應依法申請指定建築線外,得免指定建築線。但面臨其他道路者,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退縮建築。

XX雲大大提出圍離是建築工地作業區是勞安檢規定才是非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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