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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richhuang18 於 2010-4-27 16:59 編輯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規定, 各縣市不一! 資料由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5.29.核定)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一、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但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指定之偏遠地區,不在此限。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自用農舍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
第十八條第二項:
工程造價在新臺幣六百萬以下之建築工程,得免由營造業承造並由土木包工業承攬。但土木包工業所承攬建築工程涉及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工程及基礎工程等專業工程部分者,應分包予營造業施作。
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4.17.核定)
第十七條第一項: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或農業區內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十七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工務局定之。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10.26.核定)
第十七條第一項:
一、 法定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 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
三、 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等。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11.20.核定)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
三、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
" 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的縣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縣 南投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澎湖縣
以上是搜尋到的資料, 不知有無up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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