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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taiuanlang 於 2011-1-19 12:51 編輯
上個禮拜五,鄉公所通知資材室會勘。5點起床,天色還昏暗就出門,為得就是趕到鄉公所集合,承辦人卻說:「我已經去看過了!」
我:「...............」
算了,勘驗沒問題就好。再等後續通知。
當天又去了自來水公司申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外證明,因為鄉公所指定要這個文件。申請這個證明要先去國土局測繪中心買一張25000分之1的地形圖(300元),標示出土地所在地之後,才能交付自來水公司審核。
昨天,自來水公司回覆了。「經查花蓮縣壽豐鄉壽山段xxxx號1筆土地,在現有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我的媽啊!這是什麼意思?不能蓋房子了嗎?沒想到苦於找不到水源的山坡地,竟然被劃入水源保護區內。
趕快上網查了一下。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 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 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 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 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五. 污染性工廠。
六. 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七. 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八.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九. 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一○. 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一一 . 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前項各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還好,好像還可以蓋房子。 不只如此,竟然還有好康的,被劃入保護區的土地所有人可以申請補償金。
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我還可以申領6%的補償金,算了一下,大約6萬5。算是過年的紅包吧!
下次去鄉公所,問問看我這塊地的前地主領過了沒有。
有沒有前輩對這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有更了解的?請賜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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