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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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的一堆鳥事 花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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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發表於 2012-4-11 14:57: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北大龍峒「保安宮」蓮花池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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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發表於 2012-4-11 14:58: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69# 阿俊
我覺得這是下去坐船或游泳的樓梯,不是地層下陷吧!
黑色的大鳥 發表於 2012-4-11 11:38

你沒有進去看吧  他有分漲退潮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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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發表於 2012-4-11 18:14: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72# 阿俊
草地可以那麼綠嗎?比較像俺水災阿災.....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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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發表於 2012-4-12 10:15: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72# 阿俊
草地可以那麼綠嗎?比較像俺水災阿災.....呵
黑色的大鳥 發表於 2012-4-11 18:14

阿災  就把他當想像圖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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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發表於 2012-4-12 19:10: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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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發表於 2012-4-13 22:29: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今天  全鄉鎮公所的建設課人員全去縣府開會(上課)了

看來  新的農舍條例快宣怖了  

有人傳說4月15日
阿俊 發表於 2012-4-2 22:25

新的農舍條例?宜蘭真的愈來愈嚴
享受 陽光 空氣 水 還有在地的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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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發表於 2012-4-14 00:55: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挖,這樣下去我還要蓋農資是嗎?還是直接蓋農舍??
付出一分愛心,就能獲得一分福業;捨掉一分執著,就能增長一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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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發表於 2012-4-14 09:34: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災..

看法令發佈出來再說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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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發表於 2012-4-14 15:37: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電的問題..在我來看
基層最可憐
我們這容易淹水 颱風來容易停電

來搶救的人是誰?
是基層啦...
來幫忙抽水的人是誰 ?
是基層啦...

該殺的 該抓的 是上面10%的決策人員 無恥的是他們那一群 能接觸到利益的也是他那那一群
結果勒
我看 要裁員的那350員 我看也是基層人員而己
員工旅遊我看也是基層的員工福利
因為高層的自然有廠商招待 自肥政策 跟本是看不起這種小福利的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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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發表於 2012-4-17 21:23: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研商會議要點

營建署101年2月29日、3月14日、3月21日,召開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工作小組第十一、十二、十三次研商會議後,已完成修正草案逐條討論,茲整理本修正草案對農地興建農舍影響大略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條/研商修正要點:
89.1.28前取得之農地,依法被徵收,得於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且申請興建農舍 (原條文一年內需重新購置,購置後一年內需申請興建),上述徵收農地,若於本次修法前已重新購置,但尚未申請興建農舍者,得於修法後一年內申請興建。

二、修正第四條/研商修正要點:
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予許可再申請興建農舍(無論89.1.28前後取得都一樣)。

三、修正第五條/研商修正要點:
1.集村農舍不得申請興建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
農業用地。
2.集村農舍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以於一般農業區興建集村
農舍為限(原條文:起造人持有之農地,應位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同一種類
之使用分區) 。

四、修正第五條/研商修正要點:
起造人變更:屬繼承且在興建中者得變更起造人,或符合原條文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

五、修正第七條/研商修正要點:
分期增建:除原申請請造人外(繼承人亦不得申請分期增建),均須符合原條文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六、修正第八條/研商修正要點:
農舍興建基層建築面積修正為農舍面積。農舍用路,及停車位皆須計入1/10
農舍用地面積。

七、        修正第八條/研商修正要點:
1.解除套繪原興建之農舍等農舍用地須符合1/10要件且解除後分割之都外農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規定。

八、其他研商修正要點:
1.興建集村農舍:9/10耕地須持有滿二年,1/10興建基地不受持有二年限制。
2.指定建築線:興建農舍需指定建築線或臨接通道。
3.排放流水:興建農舍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且排入排水溝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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