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s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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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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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3-12-2 16:04: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mile_trade 發表於 2013-12-2 15:34
感謝阿俊大的解釋...小弟自行找了一下資料...原來是小弟眼睛脫窗...沒看清楚...只看到後面藍色字的部份
...

現在的法令 我記得用分管契約然後蓋同意書的方式已取消  你最好先問承辦員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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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3-12-2 16:08: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農舍是共同持有,那麼以後您或您太太是確定不能再興建或取得農舍,因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內政部102.7.1台內營字第1020805247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會銜修正: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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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3-12-2 22:33: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俊大與T大的幫助...
明天我再尋個空去市政府問問...上次因想說還要兩年才能動工...到時再問...
但現在感覺好像需先弄清楚...別到時蓋不了...要再等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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