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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4-5-26 13:12 編輯  
廣ㄟ 發表於 2014-5-26 07:30    
政策是人定的,事可為也可不為 
就算沒人舉報的違章建築,某些單位從來沒含糊過...  
ch 發表於 2014-5-26 10:29   
我一直搞不懂,為何檢舉除了具體事證還要具名, 
新竹市金山街,高翠路,新庄街等等一堆地方,違建多到數不清 
 ...  
一個說,沒人舉報的違章建築,某些單位從來沒含糊過, 
一個說,為何檢舉除了具體事證還要"具名"... 
 
所以,基本上就是.....認為沒人舉報的違章建築,其實同樣有人具名舉報,  
被具名舉報之後,卻還是有人以為沒人舉報,也代表保密做得還不錯。   
(但這是縣市政府的職權,每個縣市公職人員的水準也不盡相同,不排除有會"洩密"的縣市,) 
 
若事情鬧大了,公職人員怕被民意代表刁,才較有可能某段期間主動查核, 
國稅局"查稅"則例外,但同樣是有人檢舉才會加強查核。 
 
另外,違建被舉報之後,還要依嚴重程度排隊等著拆, 
但縣市政府的預算是縣市議員在給的,民意代表怕選票跑掉,拆違建的預算給很少, 
比方說,台中市好像每年只編列幾百萬元拆違建...沒錢拆,就只能依嚴重性等著排隊拆。 
要求市議會通過違建拆除費用由違建戶自行負擔,送交議會卻被退回。 
難不成要公職人員拿自己的薪水出來拆?  
 
所以,在民主國家是因為人民病了,國家才會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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