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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有機農戶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
一、計畫目的:
輔導從事有機栽培經驗證通過之農戶,設置溫(網)室生產設施,降低天候風險,提昇生產效能,穩定供應有機蔬果。
二、輔導對象及申請條件:
(一)補助對象:
1.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含轉型期),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戶,或符合「小地主大佃農」資格審查,計畫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戶。
2.補助對象優先順序:
(1)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
(2)有機農業專區內之有機農戶。
(3)集團栽培之有機農戶。
(4)田間自主品管,本產季或上一季有藥檢合格報告之有機農戶。
(5)其他已從事有機栽培之有機農戶。
(6)計畫從事有機栽培之有機農戶。
(二)申請條件:
1.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並須經有機驗證通過(含轉型期)之農地(符合小地主大佃農資格者,不在此限)。
2.前一年度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又放棄執行之農戶,停止一年申請補助,但未及辦理土地或建物使用文件者,不在此限。
3.前一年度內有機農產品檢驗不合格之有機農戶,不予補助。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溫(網)室設施之補助比例最高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年每戶申請一項補助,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每年每戶每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每年最高補助1公頃。
(二)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25.5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3公頃。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需具有固定基礎,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2公頃。
四、申請方式:
(一)依本補助原則,於3月底前,由所屬農會、合作社(場)、協會、公所(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彙整轄區各有機農戶需求,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作業,並研提計畫,併同全部申請案審查表(含通過及未通過申請案)送農糧署各區分署進行複審,各區分署完成複審排定補助各縣市有機農戶之優先次序後,函送農糧署彙辦。
(二)申請農戶須檢附下列資料:
1.有機作物生產設施申請補助資格審查表,如附表一。
2.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有機農產品轉型期驗證證書、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3.若申請者為「小地主大佃農有機農業企業化經營」審查合格之農戶,且尚未驗證通過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文件:
(1)申請有機驗證中之證明文件(驗證機構出具之申請書)。
(2)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80小時以上)結業證書。
(三)執行單位往年未依規定送交會計報告、繳回剩餘款者,不予受理申請。
五、計畫追蹤及查核:
(一)計畫核定後,設施施工前由執行單位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區分署赴現場勘查確認為新建之用地,始同意搭建(附表二)。
(二)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區分署辦理完工查驗通過後,由執行單位檢附設施發票,施工前、中及後照片、完工證明及現場查驗表(如附表三)等相關資料影本,摯據函送農糧署一次核撥補助款。
(三)若申請固定設施依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相關規定須出具「非都市土地使用設施容許證明」者,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四)農糧署(含各區分署)及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應於計畫完成後派員隨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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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之外無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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