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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3-20 19:10 編輯
我的看法,很簡單:1.農民身分認定從寬 2.事後查核農用從嚴。
1.宜府如果願意轉向,放寬農民身分認定,固然是朝向正確方向。
但是,法規訂定要A.符合目的 B.規範明確 C.具體可行。
後來的那版本還是擬得有點糟糕,如:
(1)四鄰證明,簡單說就是找鄰居簽名,這個在實務老早就知道一點用都沒。
(2)可供查核販售地點的證明文件...去菜市場隨便找個小農,問他能否拿出上個月有在此銷售文件?
(3)其他可資證明文件,太不明確。 審議認定?里長簽字說有,小組能搭時光機去認定嗎?
這部分其實就整個刪掉就好,身分從寬。
2.事後查核農用從嚴
(1)農業使用,已有農委會訂頒農業使用認定辦法,就遵照辦理。
(2)宜府只要針對細節部分,訂定自治規章
如:若種植果樹類,面積須占__%,單位面積種植密度___。 若種植林木,種植密度___。
另也規定查核順序、頻率、作法等等。
(3)核發農舍許可時,註明提醒一下若違反相關農地法規、宜府的辦法,會有什麼後果。
(4)執行:針對新建、增建、改建、新過戶(排除繼承),前__年每年查核__次。
5年內曾有違規農舍,前__年每年查核__次。
(5)其餘農舍不定期查核。
(6)查獲違規,依法辦理。
3.法規的目的是要維持農地農用,只要新地主保持農用就好了。
要是自己無法耕作,那就請人代耕代種,提供當地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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