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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11 17:17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6-11 00:58
"為了遏止農舍炒作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擬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農民的定義,藉由限縮農民 ...
嗯!就是這段。
是近期農委會修法風波中,很關鍵的反對論述,畢竟是出自立委的論述,而且,應是出自有表決權的經濟委員會立委。這比形同空氣票的輿論風潮要更具決定力。
我有幾個想法總結如下:
第一、立委對子法踰越母法有極高敏感度,不會輕易放行任何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
第二、不但限制農舍承購者必須是農民身份有踰越母法之虞;即便是農委會費盡心機大做文章的“農民”兩字,在部份經濟委員會立委看來,同樣有抵觸母法之嫌。
第三、從“農民”二字有抵觸母法之嫌,來質疑農委會修法方向,我不敢太樂觀,農委會一定會辯駁:不是抵觸,只是限縮。但既有疑義,就該重新立法,交由院會鄭重三讀通過。
第四、若將農民二字的解讀權,交由地方政府各別自訂。這由地方政府拍板定案的行政命令,不論趨嚴或悖離,嚴格說,一樣有踰越母法之嫌。(案:重新界定“農民”兩字,就是農委會可以佈下天羅地網通殺一切農地&農舍擁有者的法律支撐點。整個修法策略,都是藉由“農民”兩字的重新解讀發動的。我是在這意義脈絡下提醒:若地方政府抵制農舍濫建的伎倆,也脫胎自農委會的手法,那麼,由此制定的行政命令,一樣逾越相對寬鬆的農發條例母法。)
第五、相對而言,農舍承購人限定農民這點,踰越母法規範,更明顯得多,我個人判斷:立委守住這“決勝點”嚴拒農委會修法,應該更有勝算。
補上一個新想法:
第六、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定: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這顯示,農發條例作為“母法”的根本精神是寬鬆的,寬鬆到它能允許“自然人”作為農舍承購者。
農委會若悖離此寬鬆精神,而試圖“限縮”農民定義,形同走回只許“自耕農”擁有農地的老路,這不正是農發條例制定之初要拆掉的門檻嗎?怎的農委會修法方向,又回到農發條例的對立面了?可是,農發條例許可的進場者明明就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從寬鬆的“自然人”,轉向嚴格限縮的“自耕農”,這轉向本身已構成“抵觸”,是農發條例精神的實質“異化”(alienation)。
所以,不容農委會詭辭狡辯:“行政命令沒抵觸母法,只是限縮農民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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