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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befree 於 2012-12-18 13:14 編輯
還有一個疑問?
我看原辦法,實在看不出來89年條例生效前的老農地,不受0.25限制及滿兩年的限制條文在哪?
又修正之後,
老農地配蓋是否依然可行?
有沒有對條文比較有研究的前輩說明一下,謝謝!
befree 發表於 2012-12-18 09:43
今天下雨沒法下田,就整天在研究法令,終於了解了.....自問自答一下:
辦法第二條修正已把不受限制文字排除,
也就是老農地配建將成絕響..........
所有農舍建築規定,都依修正後辦法取得一致性.
另依第八條修正
第八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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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農業用地面積在四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因農業經營需要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先前因配蓋地或狗屋農舍,若需增擴建,均需原申請人提出,單就這一點,的確打死很多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1/today-north17.htm
所以我來個初淺的結論(只針對89年農發條例生效前的老農地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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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農配建將成絕響,連老農地本身若未達0.25公頃,將來亦無法蓋農舍.
2.先前用老農配建方式取得的農舍,要想增建,除了要原申請人提出外(賣你地的那個老農),還必需大於0.25公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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