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ru8c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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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樣的惡鄰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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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5-1-20 22:01: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home 發表於 2015-1-20 20:54
哇! 117坪要全買,一坪要6萬 就要702 萬,原本只要117萬,價差太大,那要買也是不可能了. 我以為鄰地買賣不 ...

2home大
我想有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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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5-1-20 22:15: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5-1-19 13:01
你應該吧地藉圖貼出來  大家才能提供意見

俊 大
農地的右側有灌溉溝浀,約近三米寬,可有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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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5-1-20 22:20: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1-20 21:11
如果果真路封了,被封路的人不只你一人。我想後方的幾位地主也會出頭。自己不一定要出頭一付緊張狀。
就 ...

山林大
謝謝提點,我會小心提醒阿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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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5-1-20 22:47: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1-20 22:59 編輯
ru8cl6 發表於 2015-1-20 22:20
山林大
謝謝提點,我會小心提醒阿哥的


多準備功課就是!事情碰到了還是要輕鬆以對(至少表面上要如此)
想開了就事緩則圓。只不過幾米路忍耐一點拖點時間頂多走過去就是。以這種態度也許交易價格才會好。但態度一定不要顯示出不耐或惡行。
說句實話對方封了路,你們給後方鄰地走的路也省下,還賺到不少可用面積。跟後方幾位聊天之時,故意輕鬆說這種笑話給他們聽,這種笑話才能激起他們的出頭同心。
看那些擄人勒贖案件跟這個案例就很像,只是這個案例是用土地來喊價而已。那擄人勒贖的金額,與實際付出的金額有時也是天差地遠。耐性不激怒對方是要點,永遠保持彈性就是。也許擄人勒贖也有沒付錢案子就破的,比如說路是既成道路(這就是要多方準備功課啦)
終歸一句__即使這個事件過了,還是要跟這個鄰居敦親睦鄰,路過還不忘打個招呼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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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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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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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2015-1-21 07:04: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都鋪柏油了,慢慢等就好,
不可能大家可以過,只有你不能過
最好叫鄉公所劃白線上去
這樣你跟本不用買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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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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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15-1-21 07:38: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大法官400號解釋函所述,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要件摘錄如下:

1.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函轉道路通行認定爭議訴願判決案例,「…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一般不特定民眾僅能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或表示其願望,並無向行政機關請求將其他私人所有之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
依上述規定,一般民眾不可申請認定他人土地為既成道路,如有通行爭議,應向管理機關(鄉鎮市公所)反映,由鄉鎮市公所考量行政目的需求,並依大法官400號解釋函所述三項要件,提出佐證資料向縣府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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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15-1-21 07:45: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陳青 於 2015-1-21 07:50 編輯

這個判決很明確了,請仔細研讀了解: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謂:「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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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15-1-21 08:51: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版主大大:
換各角度思考,就可能海闊天空,雖然你如果以高價(6萬/坪)購買這117坪的土地,但若是你買了這塊土地後再與原來購買的土地(1萬/坪)辦理合併後.那你合併後的土地因為臨路,而且地形因此變得很方正完美,整塊地的價值就不是用((1萬/坪)來計算,所以表面上看似你被坑了,但是輸了面子卻是贏了裡子,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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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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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15-1-21 09:46: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u8cl6 發表於 2015-1-20 22:15
俊 大
農地的右側有灌溉溝浀,約近三米寬,可有用處?

有用處  你可以跟水利會申請承租加蓋  只要在間隔3米的地方留一個維修孔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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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15-1-21 09:53: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 於 2015-1-21 09:55 編輯

我之前買法拍的地,與鄰地主A發生佔用糾紛,鄰地主A佔用了我部分土地,沒多久鄰地主A又因之前請鄉公所鋪路,鋪路前鄉公所也沒通知我,結果這條路經過依序為 鄰地主A土地>我的土地>鄰地主A>鄰地主B.因為佔用糾紛,鄰地主A不讓我通過前段土地,於是做個門,因為他們又都須經過我的土地,於是鄰地主B拿鑰匙給我去打一隻,最後外面有門了,我也可以快樂進出.雖然臨地主A以前不斷盧我,但是我都不太理他,經過3~4年後,現在已經從以前動不動就過來罵我到現在還會打招呼了,不過我的案例可能不太一樣,畢竟他們都必須經過我20M長的路,我不會飛,他們也不會,於是久了後大家累了,也就都算了.可惜的是鄰地主A最後又將門拆掉了.不然我還挺喜歡有個外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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