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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11:31 編輯
我想,1.承辦人沒仔細看新函釋仍用舊的,或2. ch352414 說的認為"目前還是共同持有狀態,並未分割",都有可能。
n104713012 建議您把以下列印出來,交給承辦人看。
我看應該是可以,新函釋就是處理這情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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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26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主旨:核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得適用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這是新的函釋
本人及家人等4人共有1.7分農地,持分各1/4,為89.01.04前取得之共有耕地。
打算在105年8月辦理分割,由家母一人所有,面積全部。
請問她是否可以1.7分農地,適用施行前規定申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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