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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1-9 15:55 編輯
我辦草屯分割的案件∼
草屯地政實在很妙...
2人共有一筆面積1.5甲多,分割成2.5, 7.5, 5分地三筆∼
2.5分地是單獨所有, 7.5分與5分地還是繼續共有
結果他說不能這樣分割....!!
他說分割後一人要2.5分地!
我就說2.5分是一人所有呀!
反正∼說很久∼他就是說不能這樣割!
阿咧...
最後還要繳納面積差額的土增稅,還有房地合一稅!
繞了好大一圈....
後來∼還有一筆7.5分也是2人共有,也是要再分割成三筆2.5分∼
結果∼地政通知說已經分割完畢可領權狀了!
我都還沒說要怎登記,
真不知道草屯地政怎登記的....?
標示分割...?
明天過去領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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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分割)
是否屬於 "所有權移轉"
我再繼續問看看...!!
剛剛找到資料...
共有物分割 :
共有物分割在程序上,分為標示分割與所有權分割二種
共有物標示分割 :
共有人全體為祈將共有土地或建物分割為數宗或數幢,先行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複丈,俟取得複丈成果圖(複丈結果通知書)後,據以辦理土地或建物之標示變更登記,即為共有物之標示分割。共有物標示分割,僅係登記簿標示部之變動,造成一宗土地或一幢建物,因此變為多宗土地或多幢建物,其各宗土地或各幢建物之所有權持分,仍維持原來之(共有)形態,並不變更登記簿之所有權部(權利範圍)之內容。共有物標示分割,尚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前3項之強制規定,此與共有物權利分割不得適用不同。
共有物所有權分割 :
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申辦標示分割後,另行訂立共有物分割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物權契約),依法在土地分割前後產生價值差額時,先行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建物分割時申報契稅,並完稅及查欠稅後,向登記機關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為共有物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辦共有土地分割時,共有人中如有未取得土地,而僅領取其應有部分之對價或補償時,其辦理該(所有權)分割登記,登記機關仍應受理1。各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得以各自取得一筆(宗)或一棟、數筆(宗)或數棟之土地或建物之單獨所有權或形成另一種減少共有人型式之共有關係,以消滅原來之共有形態均屬立法之意旨。是以,申請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時,應以一筆(宗)、一幢或數筆(宗)土地、數幢建物之全體共有人一併申請。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亦應依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予以改算。茲列出標示合併、標示分割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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