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v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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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獨自擁有的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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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2011-6-21 12:32: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雎鳩 於 2011-6-23 14:39 編輯

50# e99friend
或許我們都旁觀者清(輕)
還是要自己想通吧

49# 開花的樹
因為追逐一個對自己毫不留戀的另一半,是很不堪又絕望,相信她也很疲累了
別儘想著他的壞處,想想二人結識之初的感覺,想想曾經牽手承諾的記憶
那麼您就會有多一點耐心,放下身段去訴說這麼長時間以來的痛苦
讓她也觸動心中的痛,重拾回對您的不捨,同意不再彼此折磨
開花的樹 發表於 2011-6-21 10:59


我也這麼認為
只是不好明講
婚姻是兩人的結合
相對任何感受也是兩人彼此都會存在的
為對方留一個窗口
也為自己找到出路
凡事(不僅是婚姻)多一些同理心
多做正向思考
就是對別人好 "更對自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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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2011-6-21 13:43: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9# sunyuhsin
現在法院實務對於判決離婚採【破綻主義】是早已行之多年。

民法1052條第2項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
即是法官通常對於請求判決離婚者,經審查判斷若婚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且達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生活者,所一貫採用的判准離婚之依據法條。

法院對於依據民法1052條第2項的裁判離婚案件,不但逐年增多且態度也是愈來愈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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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2011-6-21 22:00: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52# pipi

每一個字我都懂...可是合起來整句...似懂非懂
總感覺條文留有很大空間給裁判者自由心證
農舍完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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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2011-6-21 22:25: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LKK46 於 2011-6-21 22:27 編輯
如果不是很多錢的地的話, 找個好朋友用他的錢買下來, 過幾年後婚姻的事解決了, 再跟好朋友買來就好了.  !
lswang 發表於 2011-6-20 15:52

是很便宜的地, 重點是自己喜歡;
不想麻煩朋友, 每個人都有他們自己的煩惱,
何必去增加朋友們的負擔
vcr 發表於 2011-6-21 09:12


叫朋友去買...很有可能損失一位朋友加一塊地...發生的機會很大
用自己去買...最大損失才半塊地...發生的機會不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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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完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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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2011-6-21 22:44: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常念 LP真言, 讓你的心充滿喜悅與寧靜......

Love and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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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2011-6-21 23:19: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叫朋友去買...很有可能損失一位朋友加一塊地...發生的機會很大
用自己去買...最大損失才半塊地...發生的機會不大
LKK46 發表於 2011-6-21 22:25


叫朋友去買...很有可能損失一位朋友加一塊地...
個人非常贊同這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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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2011-6-21 23:54: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人情事等等的問題的確難解難還.
與父親商量來購買其名下是比較妥當的.
未來用贈與或遺產的方式過戶皆可.

至於法律面與另一半的情份面我不懂.
無論任一項對未來(購地)事情總有殊多可能的演變.
(或許對您無不良後果亦可能失控)
如果購地心意以決,也只能評估及謹慎些.

.......潑下冷水......
土地本身也是一件麻煩事,
在很煩的時侯,有沒有面對越來越煩的勇氣呢?
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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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2011-6-22 09:53: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以父之名購置較適宜。當婚姻不能為你帶來愉悅,就只好自得其樂,試著把自及過好,除了婚姻,人生其實還很多可以寄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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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2011-6-23 14:21: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 vcr
贈與是可以在法定免稅額範圍內逐年分次贈與幾分之幾的權利...
(繼承、無償贈與、慰問金等無償取得的財產是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範圍的)

53# LKK46
的確...像這種法律保留的立法比比皆是~
案件進了法院像賭博~ 賭...遇到和自己"理念相通"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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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2011-6-24 09:32: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倒是有不同看法
冒昧提出給您參考喔

既然您們已經分開生活15年了
表示2人之間不會清楚彼此生活的細節
就如同您開刀住院一樣,她也不會知道您買地了
而若您買了地......尚未離婚......也不會有財產分配問題啊 ...
開花的樹 發表於 2011-6-21 10:59


財產分配不是問題, 只是想獨自擁有, 就因為一句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
地, 今年一定會買, 沒辦法, 工具太多了, 已經沒地方放了;
至於我跟她的關係,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不是嗎?
沒有一個人是結婚後, 就一心想要離婚的, 這與我當初決定結婚的設定是不一致的,
至於妳所提 "多想想結識之初的感覺", 還真的一點都想不起來,
磨了十幾年, 再好的感情也磨光了,
我想, 再討論下去就背離 "土地購買" 的主題了, 不是嗎?
這不是一個好聽的故事, 多談也無法解決問題,
只會加深對她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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