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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0:27 編輯
以下是我給立法委員的陳情內容:
一. 「農舍建築法規」的必要性
座落於農業區的建築都是農舍, 應該接受一套「農舍建築法規」的規範,其重點固然與都市建築之消防與公共安全有別, 但農舍是以特殊形態存在, 例如,佔地面積很大, 所涉及之防洪滯洪與植被種樹等項目,都有相當範圍可供公權力展現魄力, 從而對其座落面積大小與格局進行約束, 讓農舍之興建不會過度氾濫.
例如, 為了防洪,是否須要規範墊高或填土的容積率? 水田的水溏或滯洪池能否要求為必備設施? 填土與滯洪池之容積率的關係為何? 旱田之植被面積和種樹數量能否變成水土保持之要件? 0.1公頃稻田只有100平方公尺可做為農舍基地, 若規定30%須挖滯洪池,30%得植被與種樹,剩下10坪土地怎麼搭建房屋? 更強勢的作為, 甚至可模仿大陸西南邊陲之吊腳樓,規定農舍柱子必須直接插在農田中, 也就是一樓只准放水養鴨子.
二. 「稅制改革」的必要性
都市房屋的稅金有營業用途/一般自宅/自用住宅之別, 台灣人民相當奇怪的是, 座落農田中的豪宅主人所須繳納之房屋稅與地價稅都低得難以理解. 財政部的電腦可以查出某些奢華農舍主人並無農地, 明顯不符合農業用途,為何沒有依照一般住宅徵稅? 於稅制方面, 任何農舍都可以和若干農田繫屬在一起, 例如, 0.1公頃農地只可以有40坪房舍與30坪建地適用農業用途之優惠稅率; 擁有150坪豪宅之假農民,必定早已享受了販賣農地的好處, 倘若因為沒有農田繫屬而必須全額繳納「一般都市住宅」的地價稅與房屋稅, 這完全是社會公眾的期待.如此政策,農舍與農田的總面積之間必然形成一個定數關係,當一個農戶把農田賣掉時,肯定也得將農舍轉讓,然後遷移到住宅區. 農民想要節省稅捐, 卻沒有足夠的農田抵銷,只得挖掉填土返還農地或併購農田. 當然,南投山區的10公頃農地,是不可搬到台北市去享受租稅減免之優惠, 同一個區段或同一個鄉鎮或許就是容許被引用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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