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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亦即農地未作農用,例如:增設圍牆、鋪舍景觀草皮水池、未經許可放置貨櫃、設施鐵皮屋、鋪設混凝土鋪面、增設車庫、增設廠房等,則違反區域計劃法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可直接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逾期未改善,則不僅可按次處罰,並可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負擔,甚至,更嚴重的行政機關可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而不僅為行政責任,甚至有刑事責任,且確實已有多件刑事判決可稽,大家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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