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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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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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0:18: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0:03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 ...

感謝專業的知識!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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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0:55: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0:03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 ...

剛剛查了_行政處份之無效與得撤消
關於無效處份,台灣通說採_重大瑕疵明顯說_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其中有無權限而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如果對照農發條例第三十條撤銷原有規定允許自然人買賣農地上,
這樣是否在未經立法授權上佔上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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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2015-5-17 21:28: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1:3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0:55
剛剛查了_行政處份之無效與得撤消
關於無效處份,台灣通說採_重大瑕疵明顯說_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 ...


行政處分是針對『個人』的 (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或解釋是『通行』的.

----------------------
如果您要依據所說的理由, 必須『你個人』遭受『處分』, 才能申請救濟及撤銷.

1. 如果是『某法規』有明文規定, 在具備所有條件下, 你可依據該法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2. 若是你權利受損, 但無法找到一項法規, 讓你直接依據『該法規』『申請撤銷』,
那就必須循『行政程序』, 從申請, 訴願, 行政訴訟等進行救濟,
等到行政訴訟勝訴判決, 才能依據判決, 再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更正』原有的處分.

-----------------------
若法規或解釋不適當, 但你個人並未遭受處分而權利受損.
恐怕無法循司法途徑去『撤銷』或『更正』『法規或解釋』, 只能循立法途徑去『修法』或『重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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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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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1:54: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1:28
行政處分是針對『個人』的 (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或解釋是『通行』的.

----------------------

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是您呈現出的申請訴願等等的程序
我這樣說恰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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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2015-5-17 23:09: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民不與官鬥 官字二個口怎說都行 民國38年時政府也是說 國內茶葉不夠用 價格飛漲
為符合國內優先需求 禁止茶葉出口 結果國內茶葉價格如水銀洩地 待孔宋家族用賤價
全國搜購完畢 政府再說 為順應民情 茶葉開放出口 豺團又番幾番 行政命令的擴張 視立法權為無用
在這目前時代 人民是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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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2015-5-17 23:19: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3:2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1:54
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 ...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1. 法律:是國家機關依一定程序, 制定具有強制性約束人民行為的社會規範.

2. 命令:是用來補充法律的規定,分為授權(委任)命令與職權(執行)命令.
(a)授權命令: 立法機關授權給行政機關,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所做的規定. (解釋函令屬於這類)
(b)職權命令: 行政機關不需立法機關授權而依其本身職權主動發布.

位階: 憲法>法律>命令

1.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如果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與法律或憲法牴觸.
但個人並未因行政處分而受損, 可進行陳情, 或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而修法.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理由可分實質, 程序二項:
實質, 函釋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之情況.
程序, 檢驗「預告暨評論程序」是否具足.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
]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所謂「訂定程序」, 是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預告暨評論程序」的設計.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 二、訂定之依據。
]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2號解釋, 「訂定程序」不完備可要求修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72

] 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 惟上開財政部令,......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 (與)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不符,應由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


二. 司法途徑: 執行法規

個人因行政處分而權利受損, 可依據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與憲法有違,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

在訴訟過程裡, 雖然法官不一定要全盤接受行政機關的函釋,
但這個更改見解的機會, 是屬於法官的職權.
提告的民眾, 無法期待法官一定會接受自己的看法.

根據司法院釋字137號大法官解釋, 命令函釋位階低於法律, 法官雖不能拒用, 仍可表示自己的見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137

]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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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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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3:28: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3:19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感謝仔細解說
雖不能靈活運用但大致的圖像已經有了。至少知道法的精神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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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3:43: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現行條文
土地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刪除)
...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的地分割, 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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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3:49: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7 23:43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 ...

這不就是算計之所在
土地可以交易但需求銳減,農會金融體系有得玩了。農地與農舍已經特別聲明不得分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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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3:59: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8 00:02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7 23:43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 ...


好方法, 但農地要夠大, 才能滿足分割的條件.

農地上已有農舍要如何辦理分割?應準備什麼文件?
http://1999.taipei.gov.tw/TCGGetFAQ.ASPX?ArchivesID=912540

] 一、農業用地之一部分為農舍辦理分割,除新建農舍基地之部分,
] 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外,
] 其他部分之分割與一般土地分割作業相同。

] 二、農舍如屬新建者,應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
] 如屬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建築完成者,則應檢附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戶籍謄本、門牌編訂證明。

另需依據<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http://www.land.moi.gov.tw/law/p ... D7%A5%BF%B2%C48%C2I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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