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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3:2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1:54
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 ...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1. 法律:是國家機關依一定程序, 制定具有強制性約束人民行為的社會規範.
2. 命令:是用來補充法律的規定,分為授權(委任)命令與職權(執行)命令.
(a)授權命令: 立法機關授權給行政機關,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所做的規定. (解釋函令屬於這類)
(b)職權命令: 行政機關不需立法機關授權而依其本身職權主動發布.
位階: 憲法>法律>命令
1.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如果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與法律或憲法牴觸.
但個人並未因行政處分而受損, 可進行陳情, 或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而修法.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理由可分實質, 程序二項:
實質, 函釋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之情況.
程序, 檢驗「預告暨評論程序」是否具足.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
]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所謂「訂定程序」, 是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預告暨評論程序」的設計.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 二、訂定之依據。
]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2號解釋, 「訂定程序」不完備可要求修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72
] 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 惟上開財政部令,......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 (與)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不符,應由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
二. 司法途徑: 執行法規
個人因行政處分而權利受損, 可依據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與憲法有違,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
在訴訟過程裡, 雖然法官不一定要全盤接受行政機關的函釋,
但這個更改見解的機會, 是屬於法官的職權.
提告的民眾, 無法期待法官一定會接受自己的看法.
根據司法院釋字137號大法官解釋, 命令函釋位階低於法律, 法官雖不能拒用, 仍可表示自己的見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137
]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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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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