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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2:17 編輯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0:58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0.000001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一.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0.25公頃不但是重複限制, 且是惡性限制, 故不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二. 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 應先停止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永久性的破壞.
(停止區段徵收是最佳替代方案, 0.25公頃限制違反必要原則)
三. 任何農地分割不得產生單筆0.25公頃以下的坵塊,
單筆0.25公頃以下且從未興建過農舍的土地將愈來愈少, 0.25公頃限制沒有意義.
(不符合平等權的社會重大利益要件)
四. 稅制改革與建築法規已經可以調解農舍所佔用的面積, 而不必另行以0.25公頃限制之.
(有替代方案, 0.25公頃限制違反必要原則)
五. 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第七條(平等權)與第23條(必要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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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只差一點兒, 只要把下列三個搞清楚,
就可以有數十個起訴狀, 各自衝進高等行政法院, 遍地烽火!
1. 訴訟聲明
2. 引用法條
3.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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