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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8 01:36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0:29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 ...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 (立法和司法) 已經是一套滿穩定的制度,
要從法律攻防, 改變行政命令真的蠻難的.
雖然還有一些途徑, 但緩不濟急,
通常都是個人遭受損失之後, 才依程序進行冗長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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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走進司法途徑:
一方面要花錢, 進入法院體系就要繳費;
二方面要花時間, 以行政法院這個途徑為例,
1. 向行政機關申請, 最快10天決定, 如果是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是2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
]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訴願法>第2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 向上級機關訴願, 人民有30天等待期, 上級機關訴願決定要在3個月內為之, 但可延長到5個月.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法>第85條第1項: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人民有2個月等待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從向行政機關申請, 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快則一年, 慢則二年.
若有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還要拖延更久. 所以很花時間.
以普通法院途徑而言, 錢和時間那就得花得更多了.
『民不與官鬥』, 從這個角度來說, 是對的.
『衙門八字開, 有理無錢莫進來』, 也是對的.
不過, 小弟不是悲觀的人.
遇到該據理力爭時, 衡量是非與正義, 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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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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