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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初稿,參考汽車租賃合約而來,請各位大大指點。
本契約條款已於簽立前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挖土機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本挖土機及隨車配件、出車前車況圖、出車時數、租賃期間、租金計算、保證金、挖土機價值及挖土機使用地點、許可操作時數詳如挖土機出租單所載,乙方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挖土機交付與驗收完畢。惟本挖土機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挖土機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挖土機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
第三條 甲方接受乙方訂車後,甲方收取定金為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作為乙方給付之一部份。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1)甲方尚未出車,則訂金全數歸還乙方。
(2)甲方已出車,則扣除甲方租賃貨車之相關運送費用後餘款退還乙方。
(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則訂金全數歸還乙方。
第四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保證金,甲方於乙方交還挖土機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
第五條 本挖土機每日使用時數不得逾八小時,逾最高時數者,每小時加收300元累計。
第六條 本挖土機僅限於挖土機出租單所記載地點操作使用,如因工做需要亦不可離開超過1000公尺範圍,如乙方將挖土機駛離此範圍即屬違約,甲方得無條件立即終止契約且將挖土機取回,乙方願以前項租金及保證金做為違約補償金給予甲方。
第七條 乙方應先行了解挖土機操作要領與危險注意事項並親自操作使用,嚴禁轉借他人,乙方願意全權負擔一切意外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挖土機,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挖土機等行為。
第九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挖土機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挖土機出租單所記載之價值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
第十一條 本挖土機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逾十五日未尋獲者,乙方應照挖土機出租單所記載之價值賠償。
第十二條 使用操作地點如需向相關單位申請核準文件,由乙方自行負責申請,如因未申請至機具被相關單位沒入,乙方應照挖土機出租單所記載之價值賠償。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附表一:挖土機出租單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下列挖土機及隨車配件,經雙方當面點交試車無誤。
挖土機基本資料:廠牌型式:KUBOTA KH-35 車身號碥: 時數表數: 價值: 拾 萬 仟元整
配件:□篩斗 □黃油槍 □柴油桶 油料:高級柴油
租賃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 日 時 合約許可操作時數: 小時
租金: 元,保證金: 元,訂金: 元
操作地點: 縣市 鄉鎮區 地號
出租人(甲方):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承租人(乙方):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雙方須出示身分證以供核對。
□已收取訂金 元。甲方簽名
□已收保證金、租金(含前項訂金)共 元。甲方簽名
□已退還保證金 元。乙方簽名
□已退還訂金 元。乙方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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